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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令規章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議委員會簡則」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Securities Listing Review Committee Charter"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20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審查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議委員會簡則(民國 80 年 11 月 28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1 條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為審議公司證券上市案件業務上之需要,依
本公司組織規程第十一條規定,設置有價證券上市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
本委員會) 。

第 2 條
本委員會掌理事項及任務如左:
一  公司初次申請有價證券上市案件之審議事項。
二  已上市股票調整類別之審議事項。
三  上市有價證券變更交易方法、停止及回復買賣或終止上市案件之審議
    事項。
四  有價證券上市制度規章之修訂審議事項。
五  董事會交議其他證券上市相關案件之審議事項。
本委員會之審議結論或意見,提供董事會採納參考。

第 3 條
本委員會設審議委員二十九人,由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  董事、監察人,其人選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通過後聘定之。
二  學者、專家若干人,其人選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通過後聘定之。
三  本公司總經理為當然委員。
前項第一、二款委員之聘任期限為一年,連聘得連任之。

第 4 條
本委員會原則上每月開會一次,但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總經理召集,
每次會議主席由出席審議委員推定之。
本委員會分為兩組,每組設委員十五人 (含本公司總經理)
,每次會議由兩組中之一組擔任當次會議之審議委員。開會時並應邀請主
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本公司督導業務副總經理、上市部經理、副經理、
組長、副組長及承辦人員應列席備詢。

第 5 條
本委員會每次會議應有委員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始得開議,決議事
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本委員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會議中亦不得委
託他人代為行使職權。

第 6 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上市部應依本公司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規定,編
製審查報告,連同有關資料,提請審議委員審議。

第 7 條
本委員會為進一步瞭解申請公司業務及財務情況,得邀請申情公司經理人
、主辦證券承銷商有關人員暨簽證會計師列席審議會議說明及答覆有關問
題,並得向其調閱簽證會計師工作底稿等相關資料,或洽請其出具書面說
明。
必要時,經理部門得簽報董事長核可後,邀請有關專家列席備供諮詢。

第 8 條
本簡則經本公司董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改時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