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令規章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議委員會簡則」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Securities Listing Review Committee Charter"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20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審查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議委員會簡則(民國 88 年 02 月 09 日)
歷次修正日期:
1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為審議公司證券上市案件業務上之需要,依
  本公司組織規程第十一條規定,設置有價證券上市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
  本委員會) 。
2
  本委員會審議事項如左:
  一  公司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案件。
  二  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一條所規定合併未上市公司之案件。
  三  申報上市輔導暨申請股票上市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缺失處理案。
  四  申報上市輔導暨出具評估報告之證券承銷商缺失處理案。
  五  上市公司增資發行與原上市股票不同種類股票上市審查案。
  六  董事會或董事長交議之證券上市相關案件。
  本委員會之審議結論或意見,依規應提請董事會決議者,僅提請董事會參
  酌採納。
3
  本委員會設審議委員十五人,由經理部門成員三人及聘任委員十二人共同
  組成:
  一  經理部門成員-本公司總經理、督導上市業務副總經理、上市部經理
      。
  二  聘任委員-由總經理荐請董事長提名公正之學者專家十二人擔任。
  經理部門成員之當然委員因職務調動而解任,由接任該等職務者續任。其
  他審議委員之任期為二年,連派、聘得連任之;遇有缺額情事時,則依相
  同程序另派、聘委員補足其任期。
4
  本委員會開會時由本公司召集,主席由總經理擔任之;總經理未克出席時
  ,由總經理指定之委員擔任。
5
  本委員會每次會議應有經理部門成員二人及聘任委員八人以上出席,始得
  開議。
  本委員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會議中亦不得委
  託他人代理行使職權;委員提前離席者,不得行使表決權。因委員提前離
  席,致在場經理部門成員或聘任委員人數各不足二人時及八人,主席應宣
  佈散會,再擇期重新審議。
6
  本委員會審議事項之表決方式如左:
  一  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案件之審議表決方式原則採記名一次表決,其表決
      結果採同意或不同意兩種,表決票數須分別達到左列各目票數,方同
      意其上市:
   (一) 無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事之一且無違反
        同準則相關規定情事,應有出席審議委員過半數上之同意行之。
   (二) 具有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九條第一項第十款以外各款規
        定情事者之一或違反同準則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以外相關規定者及
        申復案件,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 (含) 以上同意行之。但本審議
        會應敘明綜合考量得予同意上市之具體理由。
  二  其他審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以無記名方式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7
  本委員會為進一步瞭解申請公司業務及財務情況,得邀請申請公司、主辦
  證券承銷商有關人員暨簽證會計師,列席本委會說明及答覆有關問題,並
  得向其調閱簽證會計師工作底稿等相關資料,或洽請其出具書面說明。
  另必要時,得簽報總經理核可後,邀請有關專家以書面或列席諮詢。
8
  本簡則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