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令規章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議委員會簡則」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Securities Listing Review Committee Charter"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20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審查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議委員會簡則」(民國 89 年 12 月 22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1 條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為審議公司上市案件之需要,依本公司組織
規程第十一條規定,設置有價證券上市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第 2 條
本委員會審議事項如左:
一  公司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案件。但上櫃公司依「上櫃公司有價證券轉申
    請上市審查準則」申請者除外。
二  申報上市輔導暨申請股票上市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缺失處理案。
三  董事會或董事長交議之證券上市相關案件。
本委員會審議之結論或意見,依規應提請董事會決議者,僅提請董事會參
酌採納。
第 3 條
本委員會設審議委員十五人,由經理部門成員三人及聘任委員十二人共同
組成:
一  經理部門成員-本公司總經理、督導上市業務副總經理、上市部經理
    。
二  聘任委員-由總經理荐請董事長提名公正之學者專家十二人經董事會
    通過後聘任之。
經理部門成員之審議委員因職務調動而解任,由接任該等職務者續任。聘
任審議委員之任期為二年,連聘得連任之;遇有缺額情事時,則依相同程
序另聘委員補足其任期。
第 4 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由本公司召集,主席由總經理擔任之;總經理未克出席時
,由總經理指定之委員擔任。
第 5 條
本委員會每次會議應有委員十人以上出席,始得開議。
本委員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會議中亦不得委
託他人代理行使職權;委員提前離席者,不得行使表決權。因委員提前離
席,致在場經理部門成員或聘任委員人數不足十人時,主席應宣佈散會,
再擇期重新審議。
第 6 條
本委員會審議事項之表決方式如左:
一  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案件之審議表決方式原則採記名一次表決,其表決
    結果採同意或不同意兩種,表決票數須分別達到左列各目票數,方為
    同意其上市:
 (一) 無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事之一且無違反
      同準則相關規定情事,應有出席審議委員過半數以上之同意行之。
 (二) 具有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事者之
      一或違反同準則相關規定者及申復案件,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 (
      含) 以上同意行之。但本審議會應敘明綜合考量得予同意上市之具
      體理由。
二  其他審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以無記名方式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前項第一款記名表決之表決票由本公司設計提供。表決時,委員應於表決
票上明確表示同意或不同意,並敘明其同意或不同意之理由,未表示同意
或不同意之空白票,視同反對票。表決票交由會議主席統計彙整,暨宣布
表決結果並作成決議,除表決通過案件之同意票在出席委員人數三分之二
以下者,應於當次審議會議經全體出席委員舉手表決過半數以上之同意後
,揭示彌封予以公開外,並應以彌封裝入公文袋及簽章後,由本公司以密
件處理。但必要時,得由本公司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予以拆封查閱。
本委員會開會後,應由經理部門將當次會議之審議委員書面審查意見或所
詢問題、投票結果與委員名單列冊建檔,並予以公開陳列。
第 7 條
本委員會為進一步瞭解申請公司業務及財務情況,得邀請申請公司、主辦
證券承銷商有關人員暨簽證會計師,列席本委會說明及答覆有關問題,並
得向其調閱簽證會計師工作底稿等相關資料,或洽請其出具書面說明。
另必要時,得簽報總經理核可後,邀請有關專家以書面或列席諮詢。
第 8 條
本簡則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