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令規章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集中交易市場電腦連線契約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Contract for Computer Connection to the Centralized Securities Exchange Market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
主題分類: 資訊作業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集中交易市場電腦連線契約(民國 92 年 01 月 09 日)
歷次修正日期:
1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甲方) ,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乙方) ,茲就電腦連線事宜,訂立本契約,約定條款如后:
一  甲方同意並承諾,乙方之總、分公司為經營證券業務,得經由電腦與
    甲方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電腦連線 (簡稱「電腦主機連線作業」)
    ,進行證券交易。
二  乙方使用甲方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之電腦設備,應繳付甲方電腦設
    備使用費,其繳費標準由甲方訂定及調整之。於本契約存續期間,乙
    方如有停止營業情事發生,於其停止營業期間,得暫停繳交電腦設備
    使用費。
三  倘發生電腦連線作業無法正常運作時,甲乙雙方應共同查明原因,儘
    速完成修復。任何一方對他方因此所生之一切損失,均不負損害賠償
    責任。
四  甲方為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電腦內儲存資料之著作權人,對該資料
    ,乙方未得甲方同意,不得複製或出借、出租或出售該資料與第三人
    。
五  乙方未得甲方同意,不得將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電腦內儲存之資料
    加以修改、增添、擴充、刪減、毀損或其他一切變更。
六  若因天災、地變、罷工、不可抗力事件,或其他意外事故,致阻礙電
    腦連線之正常作業者,甲方不負違約責任。
七  乙方同意,若因本契約之履行,而知悉甲方營業上或標的物上之資料
    、情報、計劃、機密或其他相關事項時,應謹守保密義務,不洩漏予
    他人知悉或為不利於甲方之情事。
八  乙方違反本契約時,甲方得限期通知其補正或改善,逾期未補正或改
    善者,甲方得暫停乙方電腦主機連線作業之權利或終止本契約。本契
    約存續期間,乙方倘有破產、重整、清算或進入調解程序等情事發生
    者,甲方得終止本契約。
九  本契約適用中華民國法律。基於本契約所生之爭議,甲乙雙方應依證
    券交易法第一六六條及仲裁法規定,以中華民國仲裁協會為仲裁機構
    ,在台北市進行仲裁。如有訴訟者,甲乙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
    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十  本契約任何一方當事人未經他方當事人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本契約或
    基於本契約所生之權利或義務。
十一  本契約條款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及本公司各項業務章則規定
      辦理。
十二  本契約自簽訂日起發生效力。
十三  本契約壹式二份,雙方各執壹份為憑。

立約人

甲方:

負責人:

地址:

乙方:

負責人:

地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