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令規章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換發有價證券作業程序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Procedures for the Exchange of Securities Certificates by TWSE Listed Compan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31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申請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換發股票作業程序(民國 77 年 06 月 23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1 條
股票於本公司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上市之公司,於換發股票時,應依有關法
令,本公司營業細則暨本作業程序規定辦理。
第 2 條
上市公司換發股票者,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 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四十五條規定,檢具上市股票內容變更申請書
      、經濟部核准變更登記後之公司執照影本、換股作業計畫書、新股
      票樣張或承諾書等書件,函送本公司為上市股票內容變更之申請。
 (二) 本公司檢視所送文件齊備內容符合規定後,將換股作業計畫書函轉
      主管機關核備。經主管機關准予核備後,上市公司於停止變更股東
      名簿記載日前,應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函訂
      時間內,將相關書件函送本公司,並在本公司所在地日報公告之。
第 3 條
前項之換股作業計畫書內,應訂明左列事項:
 (一) 舊股票停止過戶之起迄日期。
 (二) 因減資或其他原因致新舊股票權利義務不同者,應訂定舊股票停止
      在市場買賣之日期。該日期應為自舊股票停止過戶日起算之前第三
      個營業日。
 (三) 新股票 (或權利證書) 換發之基準日。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條規
      定,該日期應為舊股票停止過戶日期起算第五日。
 (四) 新股票開始換發及上市買賣之日期。由上市公司自行訂定,惟以儘
      量縮短期限為原則。
第 4 條
本作業程序經報奉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其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