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令規章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換發有價證券作業程序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Procedures for the Exchange of Securities Certificates by TWSE Listed Compan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31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申請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換發股票作業程序(民國 88 年 03 月 26 日)
歷次修正日期:
1
  一  股票於本公司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上市之公司,於換發股票時,應依有
      關法令,本公司營業細則暨本作業程序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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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上市公司換發股票者,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 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四十五條規定,檢具上市股票內容變更申請書
        、經濟部核准變更登記後之公司執照影本、換股作業計畫書、新股
        票樣張或承諾書等書件,函送本公司為上市股票內容變更之申請。
   (二) 本公司檢視所送文件齊備內容符合規定後,將換股作業計畫書函轉
        主管機關核備。經主管機關准予核備後,上市公司於停止變更股東
        名簿記載日前,應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函訂
        時間內,將相關書件函送本公司,並在本公司所在地日報公告之。
3
  前項之換股作業計畫書內應訂明左列事項:
  一  舊股票停止過戶之起迄日期,其期間為三十日。
  二  因減資或其他原因致新舊股票權利義務不同者,應訂定舊股票停止在
      市場買賣之日期。該日期應為自舊股票停止過戶日起算之前第三個營
      業日。
  三  新股票 (或權利證書) 換發之基準日。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
      ,該日期應為舊股票停止過戶日期起算之第五日。
  四  新股票上市買賣日與舊股票停止買賣日,應訂為同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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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本作業程序經報奉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其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