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換發有價證券作業程序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Procedures for the Exchange of Securities Certificates by TWSE Listed Companies
一、有價證券於本公司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上市之公司,於換發有價證券時 ,應依有關規定,本公司營業細則暨本作業程序規定辦理。
二、上市公司換發有價證券者,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 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四十五條規定,檢具上市有價證券內容變更申 請書、公司變更登記後之證明文件影本、換發有價證券作業計畫書 、新有價證券樣張或承諾書等書件,函送本公司為上市有價證券內 容變更之申請。 (二) 本公司檢視所送文件齊備內容符合規定後,將換發有價證券作業計 畫書函轉主管機關核備。經主管機關准予核備後,上市公司於停止 變更股東名簿記載日前,應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 定之函訂時間內,將相關書件函送本公司,並在本公司指定之網際 網路資訊申報系統申報。
三、前項之換發有價證券作業計畫書內,應訂明左列事項: (一) 舊有價證券停止過戶之起迄日期,其期間為三十日,採無實體發行 有價證券者得縮短期間,惟仍不得少於十五日。但因分割而辦理減 資者,其停止過戶期間應自有價證券換發基準日之前八個營業日起 至分割基準日後卅個營業日為止 (無實體發行者為基準日後十五個 營業日) 。 (二) 因減資或其他原因致新舊有價證券權利義務不同者,應訂定舊有價 證券停止在市場買賣之日期。該日期應為自舊有價證券停止過戶日 起算之前第二個營業日。但因分割而辦理減資者,應於本公司營業 細則第五十一條之二所定停止買賣期間內辦理,並得採無實體發行 方式,俾簡化作業。 (三) 新有價證券換發之基準日,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該日期 應為舊有價證券停止過戶日起算之第五日。但因分割而辦理減資者 ,應為停止過戶起算之第八個營業日。 (四) 新有價證券上市買賣日與舊有價證券終止上市日,應訂為同一日。
四 本作業程序經報奉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其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