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令規章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換發有價證券作業程序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Procedures for the Exchange of Securities Certificates by TWSE Listed Compan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31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申請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換發有價證券作業程序(民國 99 年 11 月 19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1 條
有價證券於本公司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上市之公司,於換發有價證券時,應
依有關規定,本公司營業細則暨本作業程序規定辦理。
第 2 條
上市公司換發有價證券者,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四十五條規定,檢具上市有價證券內容變更申
   請書、公司變更登記後之證明文件影本、換發有價證券作業計畫書
      、新有價證券樣張或承諾書等書件,函送本公司為上市有價證券內
      容變更之申請。但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一規定辦理者,得於
      經濟部變更登記完成後補送公司變更登記後之證明文件影本。
(二)上市公司於停止變更股東名簿記載日前,應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四
      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函訂時間內,將相關書件函送本公司,並在本
      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申報。
第 3 條
前條之換發有價證券作業計畫書內,應訂明下列事項:
(一)舊有價證券停止過戶之日期,其期間不得逾廿日,採無實體發行有
      價證券者,其期間不得逾十五日,前述期間最低不得少於五日;但
      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一規定辦理而有延長停止過戶期間之必
      要,或經本公司同意者,不在此限。因分割而辦理減資者,其停止
      過戶期間應自有價證券換發基準日之前八個營業日起至分割基準日
      後卅個營業日為止(無實體發行者為基準日後十五個營業日)。
(二)因減資或其他原因致新舊有價證券權利義務不同者,應訂定舊有價
      證券停止在市場買賣之日期。該日期應為自舊有價證券停止過戶日
      起算之前第二個營業日。但因分割而辦理減資者,應於本公司營業
      細則第五十三條之十九所定停止買賣期間內辦理,並得採無實體發
      行方式,俾簡化作業。
(三)新有價證券換發之基準日,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該日期
      應為舊有價證券停止過戶日起算之第五日。但因分割而辦理減資者
      ,應為停止過戶起算之第八個營業日。
(四)新有價證券上市買賣日與舊有價證券終止上市日,應訂為同一日。
第 4 條
本作業程序經報奉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其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