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令規章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證券鉅額買賣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Block Trading of Listed Securit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08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買賣 > 證券交易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鉅額證券買賣辦法(民國 77 年 08 月 10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1 條
本辦法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七十一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證券經紀商接受委託人或證券自營商自行一次買賣同種類上市股票,其數
量在五百交易單位以上者為鉅額證券買賣,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七十二條規定對有特定數量為條件之買賣,其數量達到
前項規定時,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 3 條
鉅額證券買賣於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下午二時起至二時卅分止,接受相對
要買及要賣申報;並自二時卅分至三時卅分止,接受其他應買或應賣申報
,其每筆申報不得超過要買或要賣之申報總數量。
申報價格應以該股票當日收盤價格為準,但除息除權時,則以減除股息及
紅利金額或權利價值後符合升降單位之參考價格為準。
第 4 條
證券商應將款券交付本公司後,始得辦理申報,申報後不得取消。本公司
並自下午二時卅分起至三時卅分止,將所有申報資料經由交易資訊系統公
告之。
第 5 條
鉅額證券買賣之申報,本公司於次一營業日開市時依左列方式予以撮合成
交:
1.無應買或應賣之申報時,以要買及要賣之申報數量,撮合成交。
2.有應買或應賣之申報時,應併同前款要買或要賣之申報數量,按各筆申
  報數量比例撮合成交,如有餘數按申報先後順序分配成交。
第 6 條
鉅額證券買賣一經成交,即經由買賣雙方證券商之印表機列印成交回報單
,並由本公司將成交資料經由交易資訊揭示系統公告之。
第 7 條
鉅額證券買賣於成交當日辦理交割。
第 8 條
依本辦法申報及成交之股票價格均不作為當日之開盤、收盤價格,亦不得
作為最高、最低行情之紀錄依據。
第 9 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本公司營業細則有關公告規定之。
第 10 條
本辦法呈准主管機關後定期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