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令規章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證券鉅額買賣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Block Trading of Listed Securit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08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買賣 > 證券交易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鉅額證券買賣辦法(民國 91 年 02 月 21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1 條
本辦法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七十一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證券經紀商接受委託人或證券自營商自行一次買賣同種類上市證券,其數
量在五百交易單位以上者為鉅額證券買賣,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3 條
鉅額證券買賣於下午二時三十分起至三時止,接受相對要買及要賣申報;
並自下午三時起至三時卅分止,接受其他應買或應賣申報,其每筆申報不
得超過要買或要賣之申報總數量。
股票除息或除權交易日暨前一個營業日及國曆、農曆年終最後一個營業日
,均暫停鉅額交易申報。
申報價格應以該證券當日收盤價格為準。
第 4 條
證券商應將買進價款匯入本公司指定銀行帳戶及將賣出證券帳簿劃撥入本
公司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劃撥交割帳戶後,始得辦理申報,申報後
不得取消。
前項係以帳簿劃撥方式辦理設質交付之有價證券,證券商接受質權人自行
拍賣委託時,應依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證券集中保管事
業業務操作辦法及其相關規定,檢具經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審核無誤之證明
辦理。
本公司自下午三時起至三時三十分止,將所有申報資料經由交易資訊系統
公告之。
第 5 條
鉅額證券買賣之申報,本公司於次一營業日開市時依左列方式予以撮合成
交:
1 無應買或應賣之申報時,以要買及要賣之申報數量撮合成交。
2 有應買或應賣之申報時,應併同前款要買或要賣之申報數量,按各筆申
  報數量比例撮合成交,如有餘數按申報先後順序分配成交。
第 6 條
鉅額證券買賣一經成交,即經由買賣雙方證券商之印表機列印成交回報單
,並由本公司將成交資料經由交易資訊揭示系統公告之。
第 7 條
鉅額證券買賣應單獨編製「交割計算表」並於成交當日辦理交割。
第 8 條
依本辦法申報及成交之證券價格均不作為當日之開盤、收盤價格,亦不得
作為最高、最低行情之紀錄依據。
第 9 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本公司營業細則有關公告規定之。
第 10 條
本辦法呈准主管機關後定期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