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變更交易方法股票交易作業辦法(民國 82 年 05 月 01 日) |
歷次修正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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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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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股票經本公司專案報准變更其交易方法者,適用本交易作業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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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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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交易作業辦法之股票,其交易以電腦自動交易作業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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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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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交易方法為全額交割之股票採連續競價方式,其買賣申報之輸入自上
午九時至十二時,但星期六自九時至十一時。
變更交易方法為全額交割及分盤集合競價之股票採集合競價方式,每市分
二盤為之,其買賣申報輸入,第一盤自上午九時至九時卅分,第二盤自上
午十一時卅分至十二時。但星期六以一盤為之自上午十時卅分至十一時。
各盤之輸入限當盤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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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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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交易作業辦法之股票,證券經紀商於接受委託買賣時,應先收足款券,
始得辦理買賣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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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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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交易作業辦法之股票,其成交價格之決定,採連續競價方式者,依本公
司營業細則第五十八條之三第二項規定辦理,採集合競價方式,依本公司
營業細則第五十八條之三第三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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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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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交易作業辦法之股票,一經成交,即經由買賣雙方證券經紀商之印表機
列印成交回報單,本公司並將成交價格及買進、賣出價格揭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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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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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交易作業辦法之股票,其零股交易與一般股票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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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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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交易作業辦法未規定事項,依本公司營業細則及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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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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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交易作業辦法報請 主管機關核定後訂期實施,修正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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