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令規章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變更交易方法有價證券交易作業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Trading of Securities in the Altered-Trading-Method Category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17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買賣 > 證券交易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變更交易方法股票交易作業辦法(民國 91 年 05 月 08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1 條
上市股票經本公司專案報准變更其交易方法者,適用本交易作業辦法。
第 2 條
本交易作業辦法之股票,其交易以電腦自動交易作業為之。
第 3 條
列為變更交易方法之股票,其買賣申報之輸入自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三十
分。
第 4 條
列為變更交易方法之股票,證券經紀商於接受委託買賣時,應先收足款券
,始得辦理買賣申報。但其零股交易,不在此限。
第 5 條
列為變更交易方法之股票,買賣申報之競價方式,一律為集合競價,其成
交價格之決定原則,準用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八條之三第一項規定。
第 6 條
本交易作業辦法之股票,一經成交,即經由買賣雙方證券經紀商之印表機
列印成交回報單,本公司並將成交價格及買進、賣出價格揭示之。
第 7 條
(刪除)
第 8 條
本交易作業辦法未規定事項,依本公司營業細則及有關規定辦理。
第 9 條
本交易作業辦法報請 主管機關核定後訂期實施,修正時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