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令規章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變更交易方法有價證券交易作業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Trading of Securities in the Altered-Trading-Method Category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17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買賣 > 證券交易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變更交易方法有價證券交易作業辦法(民國 96 年 05 月 09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1 條
上市有價證券經本公司公告變更其交易方法者,適用本交易作業辦法。
第 2 條
本交易作業辦法之有價證券,其交易以電腦自動交易作業為之。
第 3 條
列為變更交易方法之有價證券,證券經紀商於接受委託買賣時,應先收足
款券,始得辦理買賣申報。
前項有價證券之交易方式得經本公司公告採行分盤集合競價方式,約每三
十分鐘以人工管制之撮合終端機執行撮合作業一次為原則,並得視交易情
形因應公告調整撮合時間。
前二項措施不適用於零股交易。
第 4 條
列為變更交易方法之有價證券,其買賣申報之競價方式及成交價格之決定
原則,準用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八條之三規定。
第 5 條
本交易作業辦法之有價證券,一經成交,即經由買賣雙方證券經紀商之印
表機列印成交回報單,本公司並將成交價格及買進、賣出價格揭示之。
第 6 條
本交易作業辦法未規定事項,依本公司營業細則及有關規定辦理。
第 7 條
本交易作業辦法報奉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