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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令規章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變更交易方法有價證券交易作業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Trading of Securities in the Altered-Trading-Method Category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17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買賣 > 證券交易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變更交易方法有價證券交易作業辦法(民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1 條
上市有價證券經本公司公告變更其交易方法者,適用本交易作業辦法。
第 2 條
本交易作業辦法之有價證券,其交易以電腦自動交易作業為之。
第 3 條
列為變更交易方法之有價證券,證券經紀商於接受委託買賣時,應先收足
款券,始得辦理買賣申報。
有保管機構代理之機構投資人或政府基金,申報賣出單一變更交易方法之
有價證券,當日累計金額未達新臺幣伍仟萬元以上者,得不適用前項之規
定。
第一項有價證券之交易方式得經本公司公告採行分盤集合競價方式,約每
三十分鐘以人工管制之撮合終端機執行撮合作業一次為原則,並得視交易
情形因應公告調整撮合時間。
第一項應先收足有價證券措施不適用於證券商以違約專戶賣出變更交易方
法有價證券者,另第一項及第三項措施不適用於零股交易。
第 4 條
列為變更交易方法之有價證券,其買賣申報之競價方式及成交價格之決定
原則,準用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八條之三規定。
第 5 條
本交易作業辦法之有價證券,一經成交,即經由買賣雙方證券經紀商之印
表機列印成交回報單,本公司並將成交價格及買進、賣出價格揭示之。
第 6 條
本交易作業辦法未規定事項,依本公司營業細則及有關規定辦理。
第 7 條
本交易作業辦法報奉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