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收費標準
Criteria for Charging Fees
申請使用者應繳付予本公司之資訊使用費,除本標準另有規定外,均應於 次月十五日前繳付。 壹 傳輸使用 一 國內地區 (一) 固定費用 與本公司簽訂「供給使用交易資訊契約」、由本公司直接傳輸交易 資訊提供於國內地區、證券商及期貨商以外之申請使用者,應依附 表一所列之傳輸項目,按月支付本公司固定之資訊使用費。計算標 準如左: 1 向本公司申報證券商以外之其他資訊用戶裝設廿六吋 (含) 以下 電子顯示器或同類型顯示器數量,依附表二所列之級距式定額收 費標準表收取固定金額資訊使用費。 2 傳輸網際網路 (INTERNET) 、證券語音及資料庫網路查詢系統者 ,每月新台幣陸萬元整。 第1 項費用之異動,於次月份調整之。 申請使用者已支付第1 項費用,經申報本公司同意後,免收取第 2 項費用。 (二) 變動費用 除前項固定費用外,以下列方式傳輸者,每月應另行支付本公司依 左列計算標準之變動資訊使用費;若以有線電視纜線 (CABLE MOD- EM) 傳輸或以電腦為終端產品者,併入級距式定額收費標準收費, 但網際網路 (INTERNET) 不在此限。 1 網際網路 (INTERNET) ,每月新台幣壹拾萬元整。 2 以「無線電叫人業務」方式傳輸者,每月新台幣壹拾萬元整。 3 以「行動電話」方式傳輸者,每月新台幣壹拾萬元整。 4 以「行動數據」方式傳輸者,每月新台幣壹拾萬元整。 5 以「調頻副載波」方式傳輸者,每月新台幣壹拾萬元整。 6 無線電視台以「電視資訊」 (TELETEXT) 方式傳輸者,每月新台 幣壹拾萬元整。 7 衛星傳訊有線電視數位廣播系統及終端產品收訊器方式傳輸者, 每月新台幣壹拾萬元整。 8 證券語音或資料庫網路查詢系統,其計費標準依資訊用戶檢索使 用時間,每分鐘新台幣零點一元計算之。 9 計時計費即時資訊傳輸系統方式傳輸者,按每月四、二○○分鐘 (即七十小時) 換算成一台單機,不足一台者以一台計,併入級 距式定額收費標準收費。 10 其他未列之傳輸方式及設備收費金額另訂之。 (三) 證券商及期貨商應按每月實際裝置之設備數量繳付本公司資訊使用 費,計算標準如左: 1 每一營業處所之廿六吋 (含) 以下電子顯示器或同類型顯示器, 計費方式如下: 一至廿台,每台新台幣陸佰元。 廿一至一百台,每台新台幣肆佰元。 一百零一台以上,每台新台幣貳佰元。 2 廿六吋以上電子顯示器或同類型設備,每台收取新台幣壹仟元。 3 跑馬燈每個新台幣壹仟元。 4 每一營業處所之電視牆,按所使用電子顯示器或同類型顯示器之 數量計費,計算標準如左: 一至五百台,每台新台幣捌拾元。 五百零一台以上,每台新台幣肆拾元。 前述資訊設備使用費按月計算者,未達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算。 二 海外地區 申請使用者經本公司同意將交易資訊傳輸海外者,應於簽約及每年到 期或續約前,給付本公司海外用戶使用權利金每年新台幣柒拾貳萬元 整。 本公司得參酌海外地區所屬地區或國家、用戶數量、用戶類別、使用 次數及設備數量多寡等條件調整收費標準。 貳 傳播使用 一 與本公司簽訂「供給使用交易資訊契約」之有線電視業者,應給付本 公司資訊使用費之固定費用每月新台幣陸萬元整。 二 申請使用者以「固定時間翻頁式」提供予有線播送系統或系統經營者 ,播放使用本公司交易資訊,應繳交資訊使用費每月新台幣參萬元整 。 參 附表一所列傳輸項目以外之資訊,其收費標準另訂之。 ( 編:附表請參閱臺灣證券交易所公文副本台證 (88) 資字 第 29381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