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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使用者應繳付予本公司之資訊使用費,除本標準另有規定外,均應於
次月十五日前繳付。
壹 傳輸使用
一 國內地區
(一) 固定費用
與本公司簽訂「供給使用交易資訊契約」、由本公司直接傳輸交易
資訊提供於國內地區、證券商及期貨商以外之申請使用者,應依附
表一所列之傳輸項目,按月支付本公司固定之資訊使用費。計算標
準如左:
1 向本公司申報證券商以外之其他資訊用戶裝設廿六吋 (含) 以下
電子顯示器或同類型顯示器數量,依附表二所列之級距式定額收
費標準表收取固定金額資訊使用費。
2 傳輸網際網路 (INTERNET) 、證券語音及資料庫網路查詢系統者
,每月新台幣陸萬元整。
第1 項費用之異動,於次月份調整之。
申請使用者已支付第1 項費用,經申報本公司同意後,免收取第 2
項費用。
(二) 變動費用
除前項固定費用外,以下列方式傳輸者,每月應另行支付本公司依
左列計算標準之變動資訊使用費;若以有線電視纜線 (CABLE MOD-
EM) 傳輸或以電腦為終端產品者,併入級距式定額收費標準收費,
但網際網路 (INTERNET) 不在此限。
1 網際網路 (INTERNET) ,每月新台幣壹拾萬元整。
2 以「無線電叫人業務」方式傳輸者,每月新台幣壹拾萬元整。
3 以「行動電話」方式傳輸者,每月新台幣壹拾萬元整。
4 以「行動數據」方式傳輸者,每月新台幣壹拾萬元整。
5 以「調頻副載波」方式傳輸者,每月新台幣壹拾萬元整。
6 無線電視台以「電視資訊」 (TELETEXT) 方式傳輸者,每月新台
幣壹拾萬元整。
7 衛星傳訊有線電視數位廣播系統及終端產品收訊器方式傳輸者,
每月新台幣壹拾萬元整。
8 證券語音或資料庫網路查詢系統,其計費標準依資訊用戶檢索使
用時間,每分鐘新台幣零點一元計算之。
9 計時計費即時資訊傳輸系統方式傳輸者,按每月四、二○○分鐘
(即七十小時) 換算成一台單機,不足一台者以一台計,併入級
距式定額收費標準收費。
10 其他未列之傳輸方式及設備收費金額另計之。
(三) 證券商及期貨商應按每月實際裝置之設備數量繳付本公司資訊使用
費,計算標準如左:
1 每一營業處所之廿六吋 (含) 以下電子顯示器或同類型顯示器,
計費方式如下:
一至二十台,每台新台幣陸佰元。
廿至一百台,每台新台幣肆佰元。
一百零一台以上,每台新台幣貳佰元。
2 廿六吋以上電子顯示器或同類型設備,每台收取新台幣壹仟元。
3 跑馬燈每個新台幣壹仟元。
4 每一營業處所之電視牆,按所使用電子顯示器或同類型顯示器之
數量計費,計算標準如左:
一至五百台,每台新台幣捌拾元。
五百零一台以上,每台新台幣肆拾元。
前述資訊設備使用費按月計算者,未達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算。
但當月申請自行撤銷資訊設備者,不予計算。
二 海外地區
申請使用者經本公司同意將交易資訊傳輸海外者,應於簽約及每年到
期或續約前,給付本公司海外用戶使用權利金每年新台幣柒拾貳萬元
整。
本公司得參酌海外地區所屬地區或國家、用戶數量、用戶類別、使用
次數及設備數量多寡等條件調整收費標準。
貳 傳播使用
一 與本公司簽訂「供給使用交易資訊契約」之有線電視業者,應給付本
公司資訊使用費之固定費用每月新台幣陸萬元整。
二 申請使用者以「固定時間翻頁式」提供予有線播送系統或系統經營者
,播放使用本公司交易資訊,應繳交資訊使用費每月新台幣參萬元整
。
參 附表一所列傳輸項目以外之資訊,其收費標準另訂之。
附表一
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資訊傳輸項目:
一 昨日收盤價。
二 買進價。
三 賣出價。
四 成交價。
五 累計成交股數 (個股) 。
六 成交總金額。
七 成交總股數。
八 成交總筆數。
九 成交總指數。
十 昨日總加權指數。
十一 不含金融指數。
十二 分類指數。
十三 委託買進筆數。
十四 委託賣出筆數。
十五 委託買進張數。
十六 委託賣出張數。
十七 漲停價。
十八 跌停價。
十九 公告事項。
二十 指數時間。
二十一 委託統計時間。
二十二 股票警示代碼。
附表二
級距式定額收費標準表
┌───────────────┬──────────────┐
│申報轉接之一般資訊用戶單機台機│固定資訊使用費金額 (元/月) │
│級距 │ │
├───────────────┼──────────────┤
│0-100 │60,000 │
├───────────────┼──────────────┤
│101-200 │90,000 │
├───────────────┼──────────────┤
│201-300 │148,000 │
├───────────────┼──────────────┤
│301-400 │204,000 │
├───────────────┼──────────────┤
│401-500 │260,000 │
├───────────────┼──────────────┤
│501-600 │316,000 │
├───────────────┼──────────────┤
│601-700 │372,000 │
├───────────────┼──────────────┤
│701-800 │428,000 │
├───────────────┼──────────────┤
│801-900 │484,000 │
├───────────────┼──────────────┤
│901-1000 │540,000 │
├───────────────┼──────────────┤
│1001-1200 │620,000 │
├───────────────┼──────────────┤
│1201-1400 │724,000 │
├───────────────┼──────────────┤
│1401-1600 │828,000 │
├───────────────┼──────────────┤
│1601-1800 │932,000 │
├───────────────┼──────────────┤
│1801-2000 │1,036,000 │
├───────────────┼──────────────┤
│2001-2300 │1,160,000 │
├───────────────┼──────────────┤
│2301-2600 │1,304,000 │
├───────────────┼──────────────┤
│2601-2900 │1,448,000 │
├───────────────┼──────────────┤
│2901-3200 │1,592,000 │
├───────────────┼──────────────┤
│3201-3500 │1,736,000 │
├───────────────┼──────────────┤
│3501-4000 │1,918,000 │
├───────────────┼──────────────┤
│4001-4500 │2,138,000 │
├───────────────┼──────────────┤
│4501-5000 │2,358,000 │
├───────────────┼──────────────┤
│5000 以上 │2,558,000 │
└───────────────┴──────────────┘
註:八台電視牆折算為一台單機 (不足一台者以一台計) ,併計入單機總
數計算,以為列入級距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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