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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令規章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收費標準 

Criteria for Charging Fees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03 日
主題分類: 資訊作業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收費標準(民國 91 年 07 月 05 日)
歷次修正日期:
1
申請使用者應繳付予本公司之資訊使用費,除本標準另有規定外,均應於
次月十五日前繳付。
壹  傳輸使用
一  國內地區
 (一) 固定費用
      與本公司簽訂「供給使用交易資訊契約」、由本公司直接或間接傳
      輸交易資訊提供於國內地區、證券商及期貨商以外之申請使用者,
      應依附表一所列之傳輸項目,按月支付本公司固定之資訊使用費。
      計算標準如左︰
      1 以數據專線或撥接線路方式傳輸交易資訊者,向本公司申報證券
        商及期貨商以外之其他資訊用戶裝設電子顯示器或同類型顯示器
        數量,依附表二所列之級距式定額收費標準表收取固定金額資訊
        使用費。
      2 以其他方式傳輸者,每月新台幣陸萬元整。
      第 1、項費用之異動,於次月份調整之。
      申請使用者已支付第 1、項費用,經申報本公司同意後,免收取第
      2、項費用。
 (二) 變動費用
      除前項固定費用外,以下列方式傳輸者,每月應另行支付本公司依
      下列計算標準之變動資訊使用費;若以有線電視纜線 (CABLE MODE
      M)  傳輸或以電腦為終端產品者,併入級距式定額收費標準收費,
      但網際網路 (INTERNET) 不在此限。
      1 網際網路 (INTERNET) ,每月新台幣壹拾萬元整。
      2 以「無線電叫人業務」方式傳輸者,每月新台幣壹拾萬元整。
      3 以「行動電話」方式傳輸者,每月新台幣壹拾萬元整。
      4 以「行動數據」方式傳輸者,每月新台幣壹拾萬元整。
      5 以「調頻副載波」方式傳輸者,每月新台幣壹拾萬元整。
      6 無線電視台以「電視資訊」 (TELETEXT) 方式傳輸者,每月新台
        幣壹拾萬元整。
      7 衛星傳訊有線電視數位廣播系統及終端產品收訊器方式傳輸者,
        每月新台幣壹拾萬元整。
      8 證券語音或資料庫網路查詢系統,其計費標準依資訊用戶檢索使
        用時間,每分鐘新台幣零點一元計算之。
      9 計時計費即時資訊傳輸系統方式傳輸者,按每月四、二○○分鐘
         (即七十小時) 換算成一台單機,不足一台者以一台計,併入級
        距式定額收費標準收費。
      其他未列之傳輸方式及設備收費金額另計之。
 (三) 證券商及期貨商應按每月實際裝置之設備數量繳付本公司資訊使用
      費,計算標準如左︰
      1 每一營業處所之電子顯示器或同類型顯示器,計費方式如下︰
        一至二十台,每台新台幣陸佰元。
        廿一至一百台,每台新台幣肆佰元。
        一百零一台以上,每台新台幣貳佰元。
      2 跑馬燈每個新台幣壹仟元。
      3 每一營業處所之電視牆,按所使用電子顯示器或同類型顯示器之
        數量計費,計算標準如左︰
        一至五百台,每台新台幣捌拾元。
        五百零一台以上,每台新台幣肆拾元。
      前述資訊設備使用費按月計算者,未達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算。
      但當月申請自行撤銷資訊設備者,不予計算。
二  海外地區
    申請使用者經本公司同意將交易資訊傳輸海外者,應於簽約及每年到
    期或續約前,給付本公司海外用戶使用權利金每年新台幣柒拾貳萬元
    整。
    本公司得參酌海外地區所屬地區或國家、用戶數量、用戶類別、使用
    次數及設備數量多寡等條件調整收費標準。
貳  傳播使用
一  與本公司簽訂「供給使用交易資訊契約」之有線電視業者,應給付本
    公司資訊使用費之固定費用每月新台幣陸萬元整。
二  申請使用者以「固定時間翻頁式」提供予有線播送系統或系統經營者
    ,播放使用本公司交易資訊,應繳交資訊使用費每月新台幣參萬元整
    。
參  附表一所列傳輸項目以外之資訊,其收費標準另訂之。
〔立法理由〕
〔編章節〕
〔異動條號〕
1
〔新舊條號對照〕
〔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