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收費標準
Criteria for Charging Fees
申請使用者應繳付予本公司之資訊使用費,其傳輸項目以附表一所列者為 限,除本標準另有規定外,均應於次月十五日前繳付。 壹 傳輸使用 一 國內地區 (一) 申請使用者應依其經營規模支付本公司資訊使用費,經營規模之衡 量以其所經營傳輸方式之功能及資訊用戶數量為主,計算標準如下 ︰ 1 以數據專線或撥接線路方式傳輸交易資訊者,向本公司申報證券 商及期貨商以外之其他資訊用戶裝設電子顯示器或同類型顯示器 數量,依附表二所列之級距式定額收費標準表收取固定金額資訊 使用費。 2 以其他方式傳輸者,以單一級距收取固定金額資訊使用費: (1) 以經營網際網路 (INTERNET) 、「無線電叫人」、「行動電話 」、「行動數據」、「調頻副載波」、「電視資訊」 (TELET- EXT)、「衛星傳訊有線電視數位廣播系統及終端產品收訊器」 等方式傳輸交易資訊業務者,僅經營上述傳輸方式之一者,以 單一級距每月新台幣壹拾陸萬元整收取固定金額資訊使用費; 若每新增一項傳輸方式者,另以單一級距加計收取每月新台幣 壹拾萬元整固定金額資訊使用費。 (2) 「證券語音或資料庫網路查詢系統」以單一級距每月新台幣陸 萬元整收取固定金額資訊使用費。 (3) 計時計費即時資訊傳輸系統方式傳輸者,按每月四、二○○分 鐘 (即七十小時) 換算成一台單機,不足一台者以一台計,併 入級距式定額收費標準收費。 (二) 證券商及期貨商應按總分公司合計每月實際裝置之設備數量,依附 表三所列之級距式定額收費標準表繳付本公司資訊使用費。設備數 量之計算標準為︰電視牆十二台折算一台電子顯示器 (不足十二台 者不計) 併同所裝置之電子顯示器或同類型顯示器數量合併計算。 前述資訊設備使用費按月計算,以每月最後一個營業日向本公司申報 之數量為計算基準。 二 海外地區 申請使用者經本公司同意將交易資訊傳輸海外者,應於簽約及每年到 期或續約前,給付本公司海外用戶使用權利金每年新台幣柒拾貳萬元 整。 本公司得參酌海外地區所屬地區或國家、用戶數量、用戶類別、使用 次數及設備數量多寡等條件調整收費標準。 貳 傳播使用 一 與本公司簽訂「供給使用交易資訊契約」之有線電視業者,應給付本 公司資訊使用費之固定費用每月新台幣陸萬元整。 二 申請使用者以「固定時間翻頁式」提供予有線播送系統或系統經營者 ,播放使用本公司交易資訊,應繳交資訊使用費每月新台幣參萬元整 。 參 附表一所列傳輸項目以外之資訊,其收費標準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