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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令規章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收費標準 

Criteria for Charging Fees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03 日
主題分類: 資訊作業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收費標準(民國 94 年 07 月 29 日)
歷次修正日期:
1
申請使用者應依照本標準繳付本公司每月費用,並應於次月十五日前繳付
,但本標準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壹、即時交易資訊:傳輸內容包括附表一之壹、貳等項目:
一、國內地區
 (一) 連線費:
      每月新台幣陸萬元整,適用附表二計費之申請使用者得以授權使用
      費抵繳連線費;另每月繳交費用總額超過新台幣貳拾萬元者,就其
      超額部分得以抵繳連線費。
 (二) 授權使用費:
      申請使用者應依經營規模支付本公司授權使用費,經營規模之衡量
      以所經營傳輸方式之功能種類及資訊用戶數量為主,計算標準如下
      ︰
      1.以「數據專線 (含撥接線路) 、有線電視纜線或虛擬專用網路 (
        VPN)  」等方式傳輸交易資訊者,按向本公司申報證券商及期貨
        商以外之其他資訊用戶裝設電子顯示器台數,依附表二所列之級
        距式定額收費標準表繳付固定金額授權使用費。
      2.以「公眾網際網路」經由特定應用軟體 (AP) 或網站 (Website)
        方式傳輸交易資訊且報價畫面具「自動更新」資訊功能者,按向
        本公司申報之資訊用戶戶數繳付授權使用費,計算標準如下:
      (1) 0 至 5,000  戶,繳付每月新台幣壹拾萬元整。
      (2) 5,001 戶 (含) 以上每增加 1  戶,每月收費新台幣壹拾貳元
          。
      (3) 以使用時間計算者,按 4,000  分鐘換算為 1  戶。
      (4) 經營本項業務之授權使用費收費上限為每月新台幣捌拾萬元整
          。
      (5) 資訊用戶戶數之計算應包括證券商及期貨商網站使用之用戶,
          證券商網站之用戶數量以「成交戶數」計算;其餘部分以「使
          用戶數」計算。
      3.以「公眾網際網路」經由網站方式傳輸交易資訊且網頁報價具「
        非自動更新」資訊功能者,每一網站註冊使用會員低於二十萬戶
        者,繳付每月新台幣伍萬元整固定金額授權使用費;每一網站註
        冊使用會員達二十萬戶 (含) 以上者,繳付每月新台幣壹拾萬元
        整固定金額授權使用費。
        若證券商網站同時提供「自動更新」與「非自動更新」功能供用
        戶選擇時,僅繳付「自動更新」部分之授權使用費,「非自動更
        新」部分不予計收。
        「非自動更新」係指資訊傳輸終端接訊設  備之報價畫面需手動
        更新資訊者;以程式設定時間換頁查詢者,將視為畫面具自動更
        新功能。
      4.以「無線電叫人或行動數據」方式傳輸交易資訊且以個人數位助
        理 (PDA)  為收訊器者,按向本公司申報之資訊用戶使用收訊器
        台數繳付授權使用費,計算標準如下:
      (1) 0 至 50,000 台,繳付每月新台幣壹拾萬元整。
      (2) 50,001  戶 (含) 以上每增加 1  戶,每月收費新台幣貳元。
      (3) 經營本項業務之授權使用費收費上限為每月新台幣捌拾萬元整
          。
      5.以「調頻副載波」、「電視資訊 (TELETEXT) 」、「衛星傳訊有
        線電視數位廣播系統及終端產品收訊器」等方式傳輸交易資訊者
        ,每項傳輸方式均以單一級距每月新台幣壹拾萬元整繳付固定金
        額授權使用費。
      6.以「行動電話」方式傳輸交易資訊者,依所合作之行動電話業者
        家數,以每家每月新台幣貳萬元整繳付固定金額授權使用費,但
        經營該項業務之授權使用費收費上限為每月新台幣壹拾萬元整。
      7.以「有線電視固定時間翻頁式」方式播放使用本公司交易資訊者
        ,以單一級距每月新台幣參萬元整繳付固定金額授權使用費。
      8.以「證券語音」方式使用本公司交易資訊者,其計算標準依資訊
        用戶使用時間,每分鐘新台幣零點一元繳付授權使用費,經營該
        項業務之授權使用費收費上限為每月新台幣參萬元整。
 (三) 證券商及期貨商應按總分公司合計每月實際裝置之設備數量,依附
      表三所列之級距式定額收費標準表繳付本公司授權使用費。設備數
      量之計算標準為:電視牆十二台折算一台電子顯示器 (不足十二台
      者不計) 併同所裝置之電子顯示器數量合併計算。
 (四) 經本公司同意以自行名義於其網站提供交易資訊之證券商,不適用
      前項收費標準,收費標準如下:
      1.連線費:每一與本公司直接連線 IP ,每月新台幣陸萬元整,每
        增加一 IP ,每月收費新台幣壹萬元。
      2.授權使用費:
      (1) 每月最低應繳授權使用費:以證券商集中市場之全部成交戶數
          0-5000  戶收取固定金額新台幣壹拾萬元整;5001  戶至 100
          00  戶收取固定金額新台幣貳拾萬元整。
      (2) 10001 戶以上:以證券商集中市場之全部成交戶數乘以每戶金
          額為計算原則。成交戶數及每戶金額依附表四所列之級距表計
          算。
      (3) 每月繳交授權使用費超過新台幣壹拾陸萬元者,就其超額部分
          得以抵繳連線費。
 (五) 前述授權使用費按月計算,以每月最後一個營業日向本公司申報之
      數量為計算基準。
 (六) 申請使用者每月繳付之授權使用費以新台幣貳佰伍拾萬元整為其上
      限。
二、海外地區
 (一) 申請使用者屬外國資訊廠商者,經本公司同意將交易資訊傳輸海外
      者,應於簽約及每年到期或續約前,繳付本公司每年新台幣柒拾貳
      萬元整固定金額授權使用費。
 (二) 國內資訊廠商傳輸交易資訊至國內外地區,均依國內地區收費標準
      辦理。
 (三) 外國資訊廠商經營國內地區資訊傳輸業務者,另依傳輸國內地區收
      費標準繳付授權使用費。
 (四) 本公司得參酌海外地區所屬地區或國家、用戶數量、用戶類別、使
      用次數及設備數量多寡等條件調整收費標準。
貳、即時指數資訊:
一、臺灣證券交易所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 (TAIEX)  等系列指數:
 (一) 傳輸項目如附表一之貳。
 (二) 無論國內外地區,申請授權使用本項資訊者,應先行支付本公司每
      半年新台幣陸萬元整之授權使用費。
二、臺灣 50 等系列指數:
 (一) 傳輸項目如附表一之參。
 (二) 傳輸至國內地區暫不收費。
參、延遲交易資訊:
一、傳輸內容包括附表一之壹、貳等項目,惟揭示時間須較即時交易資訊
    延遲二十分鐘以上。
二、無論國內外地區,申請授權使用本項資訊者,應先行支付本公司每半
    年新台幣壹拾捌萬元整之授權使用費。
三、已申請使用即時交易資訊之申請使用者 (不含證券商、期貨商) 直接
    提供予資訊用戶使用,免再收費。
四、凡單獨傳輸延遲之「台灣證券交易所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資訊,無
    論國內外地區均免收費;另傳輸延遲之「臺灣50指數」資訊至國內地
    區亦免收費。
肆、附表一所列傳輸項目以外之資訊,其收費標準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