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令規章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收費標準 

Criteria for Charging Fees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03 日
主題分類: 資訊作業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收費標準(民國 107 年 03 月 31 日)
歷次修正日期:
1
申請使用者應依照本標準繳付本公司每月費用,並應於次月十五日前繳付
,但本標準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壹、即時交易資訊
一、傳輸內容:包括附表一之壹、貳等項目。
二、收費項目:
    申請使用者非證券商及期貨商
(一)授權費:
      1.傳輸授權費:每月新台幣陸萬元整,適用附表二計費之申請使用
        者得以資訊費抵繳傳輸授權費;另每月繳交費用總額超過新台幣
        貳拾萬元者,就其超額部分得以抵繳傳輸授權費。
      2.直接行傳連線費:申請使用者(不含證券商、期貨商)與本公司
        直接連線者,每家連線數量以一主要連線、一備援連線為限,超
        過部分每一連線每月新台幣陸萬元整。
(二)資訊費:
      申請使用者應依經營規模支付本公司資訊費,經營規模之衡量以所
      經營傳輸方式之功能種類及資訊用戶數量為主,計算標準如下:
      1.適用附表二資訊費計算標準如下:
        以「數據專線(含撥接線路)、有線電視纜線或虛擬專用網路(
        VPN )」等方式傳輸交易資訊者,按向本公司申報證券商及期貨
        商以外之其他資訊用戶裝設電子顯示器台數,依附表二所列之級
        距式定額收費標準表繳付資訊費。
        以資訊源方式傳輸交易資訊,且供資訊用戶作為揭示用途者,按
        資訊用戶戶數依附表二所列之級距式定額收費標準表繳付資訊費
        。
      2.以「公眾網際網路」經由特定應用軟體(AP)或網站(Website 
        )方式傳輸交易資訊且報價畫面具「自動更新」資訊功能者,按
        向本公司申報之資訊用戶戶數繳付資訊費,計算標準如下:
     (1)0 至 5,000  戶,繳付每月新台幣壹拾萬元整。
     (2)5,001 戶(含)以上每增加 1  戶,每月收費新台幣壹拾貳元
          。
     (3)以使用時間計算者,按 4,000  分鐘換算為 1  戶。
     (4)資訊用戶戶數之計算應包括證券商及期貨商網站使用之用戶,
          證券商網站之用戶數量以「成交戶數」計算;其餘部分以「使
          用戶數」計算。
      3.以「公眾網際網路」經由網站方式傳輸交易資訊且網頁報價具「
        非自動更新」資訊功能者,每一網站註冊使用會員低於二十萬戶
        者,繳付每月新台幣伍萬元整固定金額資訊費;每一網站註冊使
        用會員達二十萬戶(含)以上者,繳付每月新台幣壹拾萬元整固
        定金額資訊費。
        若證券商網站資訊經由資訊公司提供,同時提供「自動更新」與
        「非自動更新」功能供用戶選擇時,僅繳付「自動更新」部分之
        資訊費,「非自動更新」部分不予計收。
        「非自動更新」係指資訊傳輸終端接訊設備之報價畫面需手動更
        新資訊者;以程式設定時間換頁查詢者,將視為畫面具自動更新
        功能。
      4.以「行動電話」方式傳輸交易資訊者,依所合作之行動電話業者
        家數,以每家每月新台幣貳萬元整繳付固定金額資訊費,但經營
        該項業務之資訊費收費上限為每月新台幣壹拾萬元整。
      5.以「有線電視固定時間翻頁式」方式播放使用本公司交易資訊者
        ,以單一級距每月新台幣參萬元整繳付固定金額資訊費。
      6.以「證券語音」方式使用本公司交易資訊者,其計算標準依資訊
        用戶使用時間,每分鐘新台幣零點一元繳付資訊費,經營該項業
        務之資訊費收費上限為每月新台幣參萬元整。
      7.凡於有線網路或行動電話等無線網路,使用智慧型網路電視、智
        慧型手機、平板或個人電腦等載具,得以同一帳戶於各載具轉換
        提供交易資訊者,計算標準如下:
     (1)「自動更新」資訊功能者:每一帳戶每月收取新台幣壹拾貳元
          。
     (2)「非自動更新」資訊功能者:每一帳戶每月收取新台幣伍元。
      8.本收費標準所列經營傳輸方式之功能種類以外者,其收費標準另
        行公告。
      申請使用者依本收費標準(二)1 及 2  繳交資訊費且用戶加總未
      逾 100  戶者,得選擇二者合併計算,並依附表二所列之級距式定
      額收費標準表繳交資訊費;每月應繳資訊費用為固定金額新台幣六
      萬元之外國資訊公司,應預繳一年資訊費。
(三)前述資訊費按月計算,以每月最後一個營業日向本公司申報之數量
      為計算基準。
    申請使用者為證券商及期貨商
(一)授權費:
      直接行傳連線費:證券商與本公司使用一組(包括一主要連線、一
      備援連線)以上直接連線者,超過部分每一連線每月新台幣參萬元
      整。期貨商與本公司直接連線者,每一連線每月新台幣陸萬元整。
(二)資訊費:
      1.證券商及期貨商應按總分公司合計每月實際裝置之設備數量,依
        附表三所列之級距式定額收費標準表繳付本公司資訊費。設備數
        量之計算標準為:電視牆十二台折算一台電子顯示器(不足十二
        台者不計)併同所裝置之電子顯示器數量合併計算。
      2.經本公司同意以自行名義於其網站提供交易資訊之證券商,不適
        用前項收費標準,資訊費收費標準如下:
     (1)每月最低應繳資訊費:以證券商集中市場之全部成交戶數 0-5
          000 戶收取固定金額新台幣壹拾萬元整;5001  戶至 10000  
          戶收取固定金額新台幣貳拾萬元整。
     (2)10001 戶以上:以證券商集中市場之全部成交戶數乘以每戶金
          額為計算原則。成交戶數及每戶金額依附表四所列之級距表計
          算。
(三)前述資訊費按月計算,以每月最後一個營業日向本公司申報之數量
      為計算基準。
    非揭示用途授權費
    以資訊源方式傳輸交易資訊,且供資訊用戶作為非揭示用途者,授權
    費計算如下:
(一)交易、後台作業、風險管理、投資組合管理及其他應用等:本公司
      另行公告。
(二)編製指數:本公司另行公告。
貳、即時指數資訊:
一、臺灣證券交易所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TAIEX) 等系列指數:
(一)傳輸項目如附表一之貳。
(二)無論國內外地區,申請授權使用本項資訊者,應先行支付本公司每
      半年新台幣陸萬元整之授權費。
二、臺灣 50 等系列指數:
(一)傳輸項目如附表一之參。
(二)傳輸至國內地區暫不收費。
參、延遲交易資訊:
一、傳輸內容包括附表一之壹、貳等項目,惟揭示時間須較即時交易資訊
    延遲二十分鐘以上。
二、無論國內外地區,申請授權使用本項資訊者,應先行支付本公司之每
    半年新台幣壹拾捌萬元整之授權費。
三、已申請使用即時交易資訊之申請使用者(不含證券商、期貨商)直接
    提供予資訊用戶使用,免再收費。
四、凡單獨傳輸延遲之「臺灣證券交易所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資訊,應
    先行支付本公司每年新台幣參萬元整之授權費;另傳輸延遲之「臺灣
    50  指數」資訊至國內地區免收費。
肆、附表一所列傳輸項目以外之資訊,其收費標準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