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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令規章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錯帳及更正帳號申報處理作業要點 

Directions for Reporting and Handling of Out-Trades and Account Number Corrections by Securities Brokers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07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違約錯帳

歷史名稱: 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錯帳申報處理作業要點(民國 80 年 09 月 27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1 條
壹、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錯帳申報處理作業,應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八十
    七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一百
    四十四條及本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第 2 條
貳、錯帳申報作業:
    證券經紀商因執行受託買賣發生錯誤者,應依左列規定向本公司申報。
一、電腦傳輸:
 (一) 輸入時間:
      1.於成交日發現錯誤者,證券經紀商應於當日下午二時 (星期六下
        午一時) 起,將錯帳資訊輸入本公司電腦,至遲下得逾下午五時
         (星期六不得逾下午四時) 。
      2.於成交日後次一營業日中午十二時前發現錯誤者,證券經紀商應
        於當日下午一時前先行辦理傳真申報,但仍應於當日下午二時至
        五時 (星期六為下午一時至四時) 將錯帳資訊再行輸入本公司電
        腦。
 (二) 輸入資料:
      1.證券經紀商應依本公司電腦輸入畫面所列事項逐一輸入錯帳資訊
        。
      2.證券經紀商申報錯帳有貳、一、 (一) 、2之情事,其傳真申報
        應記載證券商代號、成交日期、委託書編號、原委託帳號、錯帳
        專戶、買賣別、成交序號、股票代號、交易種類、數量及成交。
         (如附表一) 
 (三) 事故處理:
      因偶發事故致電腦傳輸或傳真線路無法傳輸時,證券經紀商應即以
      電話先行向本公司交易部申報,並於事故排除後,補行輸入。
二、書面申報:
    證券經紀商同一成交日同一委託人電腦傳輸申報錯帳成交金額達新台
    幣壹仟萬元者,應填製「錯帳處理申報表-發生聯」 (如附表二) ,
    並應檢附該筆錯帳交易之委託書影本及蓋有公司及負責人印章之錯帳
    發生原因說明書向本公司交易部申報,其申報時限至遲不得逾成交日
    後第一營業日下午五時 (星期六不得逾下午四時) 。
第 3 條
參、錯帳處理作業:
一、證券經紀商依本作業要點貳申報錯帳,經本公司同意,應於當日或次
    一營業日,以錯帳處理專戶就其原數為其買回或轉賣處理。
二、證券經紀商為前項之處理後,至遲應於處理當日下午五時前 (星期六
    為下午四時) 依本公司電腦輸入畫面所列事項逐一輸入錯帳處理資訊
    。
三、證券經紀商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未及時依本作業要點參之第一
    項之規定為買回或轉賣之處理者,應俟處理後,就遲延原因檢具蓋有
    公司及負責人印章之說明書及相關之證明文件送本公司交易部備查。
四、證券經紀商有貳之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參之第一項第二款之情事,
    應同時對台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電腦輸入有關資訊。
第 4 條
肆、證券經紀商為錯帳申報、處理,致發生委託人權益損失或其他糾紛,
    應自行負責。
第 5 條
伍、申報人員:
    證券經紀商派至本公司辦理申報錯帳人員,應為具有業務員資格經登
    記之經辦人員,其於執行業務時,應佩帶本公司核發之登記識別證。
第 6 條
陸、違規處理:
一、證券經紀商申報錯帳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即通知其改善:
 (一) 未依規定時限輸入錯帳資訊者。
 (二) 未依規定時限申報錯帳者。
 (三) 當日申報錯帳筆數超過十筆者。
 (四) 當月申報錯帳累計筆數超過成交筆數千分之一且逾各證券經紀商申
      報錯帳之平均數者。
二、證券經紀商經本公司依前款規定通知其改善而未改善者,得依本公司
    營業細則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予該證券經紀商警告處理。
三、證券經紀商申報錯帳有第一款所列情事之一,經本公司通知改善而未
    改善者,得視其本年度受通知改善次數,對其營業部經理為左列之處
    理:
 (一) 累計達二次者:通知該證券經紀商對其營業部經理予以警告。
 (二) 累計達三次者:暫停其營業部經理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執行業務
      。
 (三) 累計達四次者:報請主管機關撤銷其營業部經理之登記。
四、證券經紀商派至本公司辦理申報錯帳之人員,若經發現人、證不符情
    形時,本公司除不予受理外,並留置其登記識別證及依本公司營業細
    則第一百三十五條及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處理。
第 7 條
柒、本作業要點奉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