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錯帳及更正帳號申報處理作業要點(民國 89 年 03 月 08 日) |
歷次修正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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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本作業要點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八十七條訂定之,證券經紀商受託買
賣錯帳及更正帳號申報處理作業,應依本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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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錯帳及更正帳號申報作業
證券經紀商因執行受託買賣發生錯帳及更正帳號,應依左列規定向本
公司申報。
一 電腦傳輸:
(一) 輸入時間:
於成交日或次一營業日發現錯誤後,證券經紀商應於成交當日下午
三時起或成交之次一營業日下午二時起,將錯帳或更正帳號資料依
本公司電腦輸入畫面所列事項逐一輸入本公司電腦,至遲不得逾下
午五時
(二) 事故處理:
因偶發事故致電腦傳輸線路無法傳輸時,證券經紀商應即以電話先
行向本公司交易部申報,並於事故排除後,補行輸入。
二 書面申報:
證券經紀商同一成交日同一投資人電腦傳輸申報錯帳或更正帳號成交
金額達新台幣壹仟萬元或股數 (受益權單位) 達貳拾萬股 (受益權單
位) 以上者,應填製「錯帳處理申報表-發生聯」 (如附表一) 或「
更正投資人帳號申報表」 (如附表二) ,並應檢附該筆交易之委託書
影本及蓋有公司及負責人、錯誤當事人印章之錯帳發生原因說明書或
更正帳號申請書 (如附表三) 向本公司交易部申報,其申報時限至遲
不得逾成交日後第一營業日下午五時。
三 證券經紀商內部應製作更正帳號明細表逐級呈核,並留存備查。
四 證券經紀商應於營業處所開立錯帳處理專戶處理錯帳所為買回或轉賣
,上開專戶之交易不得變更為投資人帳戶之交易,投資人帳戶之交易
亦不得變更為錯帳專戶之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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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錯帳處理作業
一 證券經紀商依本作業要點貳申報錯帳,應於當日或次一營業日,以錯
帳處理專戶就其原數為其買回或轉賣處理。但同一成交日同一種類之
有價證券得先行相互抵繳處理,證券經紀商並於貳.一. (一) 之輸
入時間內,依本公司電腦輸入畫面所列事項逐一輸入相互抵繳資料。
二 證券經紀商為前項買回或轉賣處理後,至遲應於處理當日下午五時,
前依本公司電腦輸入畫面所列事項逐一輸入錯帳處理資料。
三 證券經記商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未及時依本作業要點參.一之
規定為買回或轉賣之處理者,應俟處理後,就遲延原因檢具蓋有公司
及負責人印章之說明書及相關之證明文件送本公司交易部備查。
四 證券經紀商有貳.一、 (一) .參.一後段、參.二之情事,應同時
對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電腦輸入有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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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屬可歸責於投資人之更正帳號,證券商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 證券經紀商受理原委託之投資人申請更正帳號,至遲不得逾成交日後
第一營業日上午十二時。
二 證券經紀商應依投資人所提示之更正前後帳號雙方同意之「更正帳號
申請書」 (如附表三) 辦理更正帳號申報作業。如更正前帳號為空號
者應由證券商證明。
附表三:
┌─┬────┐
│ │一般帳戶│
├─┼────┤
│ │外資帳戶│
└─┴────┘
更正帳號申請書 (請勾選其一)
┌──────────────────────────────┐
│本人__________帳號________於____年____月____日委託______證券│
│公司買賣__________股票,成交________千股,因誤用戶名________│
│其帳號為__________,今特申請更正。 │
│ │
│ │
│ 此致 │
│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 更正後帳號投資人: 簽章 │
│ 身份證字號: (原留簽章) │
│ 地址: │
│ 更正前帳號投資人: 簽章 │
│ 身份證字號: (原留簽章) │
│ 地址: │
│ 雙方關係: │
│ │
│1 血親 2 配偶 3 姻親 4 主管與部屬 5 同事 6 朋友 7 其他│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註:一 本申請書所填屬實,今後如發生權益損失或其他糾紛統由申請者
負責。
二 本表共三聯,第一聯證券商保管,第二、三聯投資人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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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證券經紀商為錯帳或更正帳號申報及處理,致發生投資人權益損失或
其他糾紛,應自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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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違規處理:
一 證券經紀商總公司或個別分公司申報錯帳或更正帳號有左列情事之一
者,本公司即通知其改善,並得視情節輕重,併課新台幣一萬元以上
五萬元以下之違約金。
(一) 未依規定時限輸入錯帳或更正帳號資料,或錯帳之買回或轉賣處理
資料者。如有合理原因並經本公司認可者不在此限。
(二) 未依規定時限申報錯帳或更正帳號者或為錯帳之買回或轉賣處理者
。如有合理原因並經本公司認可者,不在此限。
(三) 當月申報更正投資人帳號有同一帳號申報兩次 (含) 以上者,或錯
誤帳號更正為同一帳號兩次 (含) 以上者。如有合理原因並經本公
司認可者,不在此限。
(四) 未依貳、三、四規定辦理者。
(五) 當日申報錯帳及不可歸責於投資人之更正帳號筆數合計超過十筆者
。
(六) 當月申報錯帳及不可歸責於投資人之更正帳號累計筆數超過成交筆
數千分之一且逾各證券經紀商申報錯帳及不可歸責於投資人之更正
帳號之平均數者。
(七) 當月書面申報累計達四次 (含) 以上者。
(八) 當日申報錯帳及不可歸責於投資人之更正帳號金額達新台幣肆仟萬
元或股數 (受益權單位) 達肆拾萬股 (受益權單位) 以上者。
二 證券經紀商當年度內經本公司依陸、一規定通知其改善而未改善者,
得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予該證券經紀商警告處理。
三 證券經紀商總公司或分公司申報錯帳或更正帳號有陸、一所列同款情
事,經本公司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得視其當年度內受通知改善次數
,對其對經理人及內部稽核人員為左列之處理:
(一) 累計達三次者:通知該證券經紀商對該單位之營業部經理或分公司
經理予以警告。
(二) 累計達四次者:暫停其營業部經理或分公司經理執行業務一個月,
並通知該證券經紀商對其內部稽核人員予以警告。
(三) 累計達五次 (含) 以上者:暫停其營業部經理或分公司經理執行業
務三個月,並暫停其內部稽核人員執行業務一個月。
四 本公司依據證券經紀商書面申報檢送之「錯帳處理申報表-發生聯」
、「更正投資人帳號申報表」所載錯誤情形,得視其錯誤筆數、股數
或金額多寡,擇其情節較重者,逕行通知證券經紀商對其發生錯誤經
辦業務人員予以警告,或暫停其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執行業務。
五 證券經紀商申報錯帳或更正帳號如有虛偽不實,本公司得依章程第三
十八條或營業細則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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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本作業要點報主管機關備查後公告實施,修正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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