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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令規章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停業、終止營業暨申請復業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for Suspension or Termination, and Application for Resumption, of Securities Firm Operations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20 日
主題分類: 市場監理 > 證券商管理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停業、終止營業處理程序(民國 94 年 08 月 30 日)
歷次修正日期:
1
壹  證券商總公司或分支機構受處分停業、自行歇業 (以下簡稱停業證券
    商) 或終止營業 (含受撤銷營業許可) 與受委任證券商關於交易事項
    之處理,應依本處理程序辦理。
2
貳  停業證券商應依簽具委任代辦交割事務之順位指定受委任證券商為其
    客戶集中保管證券之送存、領回、轉撥、過戶等相關事宜,僅分支機
    構受處分停業得由證券商總公司或其他分支機構辦理代辦交割事務。
    但如因特殊情形本公司得指定他證券商辦理,並由本公司於停業公告
    函中一併敘明。
3
參  停業證券商於其停業前,本公司得調整營業細則第廿八條之一所訂受
    託買賣總金額對可動用資金淨額之倍數,並陳報主管機關備查。
4
肆、停業證券商與受委任證券商關於交易事項之處理:
一  一般交易事項:
 (一) 停業證券商應辦事項:
      1 儘速於營業廳布告欄張貼本公司送達之停業函,並公告通知客戶
        下列事項:
      (1) 自停業日起有關證券依法送存、領回、轉撥、過戶等事宜,由
          受委任證券商代辦。
      (2) 停業證券商仍應辦理停業前所買賣交易有有關款券之交割,並
          依本公司營業細則之規定向本公司及臺灣證券集中保管公司 (
          以下簡稱集保公司) 完成結算交割手續 (含存券不足之補足)
          。
      (3) 停業證券商之客戶前往受委任證券商完成開戶手續,可於開戶
          當日委託受委任證券商買賣證券。
      2 停業前應於下午結算作業時,配合受委任券商辦理委託買賣及集
        中保管帳戶之開戶建檔作業。
      3 停業前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一○九條規定申請辦理補正之證券,
        應儘速辦妥手續,如有未及申辦及已借未歸還證券,應通知受委
        任證券商代為辦理。
      4 停業日前一個營業日發生之錯帳,除向本公司申報外,並立即以
        連線之終端機輸入集保公司電腦主機更正資料,未及於當日買回
        或轉賣予以沖抵者,應委託他證券商於停業開始日以一般處理專
        戶處理。
      5 證券商應指派業務人員,於停業期間至受委任證券商 (不得進入
        營業櫃檯) ,協助辦理客戶在受委任證券商委託買賣證券及交割
        有關事宜;並應指派結算交割員協助受委任證券商辦理客戶集中
        保管證券之送存、領回、轉撥、過戶等事宜。
      6 於停業前一營業日將客戶證券集中保管帳戶基本資料、存券餘額
        及變動增減數額,連印鑑卡簽名式樣移交受委任證券商,並自停
        業日起,由該受委任證券商代為處理證券領回、送存轉撥、過戶
        等作業。
 (二) 受委任證券商應行辦理事項:
      1 停業證券商停業期間內,有關集中保管證券依法送存、領回、轉
        撥,及過戶等事宜,受委任證券商應依集中保管公司之規定代為
        辦理。
      2 協助停業證券商客戶辦理開戶手續,並可接受完成開戶手續客戶
        於當日委託買賣證券。
      3 停業證券商移交之相關資料應妥為管理,於停業證券商復業時,
        交回該證券商。
二  信用交易事項:
 (一) 停業證券商應辦事項:
      1 停業日前對客戶所為之融資或融券仍應依規定辦理交割。
      2 應將截至最後營業日止之客戶信用交易餘額明細及契約書、印鑑
        卡等資料製作清冊,一併移交受委任證券商點收。
      3 停業日後有關信用交易客戶申請「現金償還」及「現券償還」移
        請受委任證券商代為辦理。
      4 停業證券商為自辦信用交易時之處理:告知已開立信用交易帳戶
        之客戶,須在受委任證券商另行開立有價證券受託買賣帳戶後,
        始得委託其信用交易之買賣,並就停業證券商融資融券餘額委託
        其「融券買回」、「融資賣出」。
      5 停業證券商與受委任證券商代理相同證券金融公司時之處理:告
        知已開立信用交易帳戶之客戶須在受委任證券商另行開立有價證
        受託買賣帳戶後,始得委託其信用交易之買賣。
      6 停業證券商與受委任證券商代理不同證券金融公司時之處理:
      (1) 停業證券商代理之證金公司未與受委任證券商簽訂代理契約,
          應通知信用交易客戶為以下之處理:
          a 有關信用交易部分,於受委任證券商另行開立有價證券受託
            買賣帳戶後,僅得委託其「融資賣出」或「融券買回」。
          b 如須「融資買進」「融券賣出」須將信用交易帳戶移轉至與
            停業證券商代理之證金公司簽訂代理契約之證券商後始得辦
            理,且有關之「融資賣出」、「融券買回」應一併由該證券
            商代為辦理。
          c 「現金償還」、「現券償還」之申請,於停業日後請客戶至
            受委任證券商處辦理。
      (2) 停業證券商代理之證金公司與受委任證券商新簽訂代理契約之
          處理程序與肆、二、 (一) 、5 同。
 (二) 受委任證券商應辦事項:
      1 受委任證券商代辦停業證券商信用交易客戶所為信用交易委託買
        賣製作之交易憑證及表單,應加蓋「代理○○證券公司」之戳印
        ,並分別列印製作。
      2 停業證券商信用交易客戶前來辦理開戶手續,應儘速協助其辦理
        ,信用交易部分仍沿用原信用交易帳號,並得於完成開戶手續當
        日,受託辦理證券買賣。
      3 停業證券商如代理之證券金融公司與受委任證券商相同,受委任
        證券商應先向代理之證券金融公司洽辦代辦文件,屬證券金融公
        司有關之表單,並應彙總轉送證券金融公司乙份。
      4 「現金償還」、「現券償還」之處理:
      (1) 停業證券商為自辦信用交易時,受委任證券商對於客戶申請「
          現金償還」及「現券償還」應設立銀行專戶辦理收付款項,並
          協助客戶對該部分證券領回或轉撥。
      (2) 停業證券商為代理證券金融公司信用交易時,受委任證券商對
          於客戶申請「現金償還」及「現券償還」於代辦償還後,由證
          券金融公司將證券轉撥至客戶集保帳戶,或將價款轉入受委任
          證券商銀行帳戶,再由受委任證券商將價款轉撥客戶銀行帳戶
          。
三  交易需求及履約借貸業務,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 停業證券商應辦事項:
      1 自停業日起停止辦理有價證券借貸交易業務,包括開戶、借券、
        權益補償及還券等作業。
      2 將截至最後營業日止開立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帳戶之客戶相關交易
        資料移轉給受委任證券商。
      3 指派業務人員,於停業期間至受委任證券商,協助客戶在受委任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交易等後續作業。
 (二) 受委任證券商應辦事項:
      1 自停業證券商停業日起,受託辦理停業證券商客戶還券、權益補
        償、擔保品領回及更換等後續作業。
      2 協助停業證券商之客戶簽訂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委託書及開立有價
        證券借貸帳戶。
      3 停業證券商於停業日前應收之手續費金額,經扣除相關費用後,
        倘有餘額應返還停業證券商。
5
伍  證券商總公司、分支機構終止營業 (含受撤銷營業許可) 應辦理事項
    :
一、證券商總公司終止營業:
    1 公告有關停業相關事宜,並協助客戶依其意願將集中保管證券,匯
      撥至他證券商。
    2 將原主管機關發給之許可證照 (有分公司應包括分公司許可證照)
      繳回主管機關。
    3 將「供給使用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電腦連線契約」、「證券集中
      交易市場電腦連線契約」、「供給使用交易資訊契約」、「有價證
      券借貸交易總契約」之正、副本繳回本公司註銷。
    4 業已繳交之交割結算基金,俟了結在本公司市場所為之交易,並將
      一切帳目結清以後,向本公司申請發還。
    5 證券商有保管留存帳冊憑證義務,並應依「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
      則」第十一條暨「證券商帳表憑證保存年限表」辦理,其保存人得
      由清算人指定,或由利害關係人係申請法院指定專人保管之。
二、證券商分支機構終止營業 (含受撤銷營業許可) 應即公告有關停業相
    關事宜,協助客戶依其意願將集中保管證券,匯撥至總公司、其他分
    支機構或他證券商並比照前項 2、4 辦理。
6
陸  本作業處理程序報奉主管機關備查後,公告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