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令規章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申請使用者及資訊用戶規避或拒絕訪查之認定標準及緊急應變措施作業要點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Standards for Determining Whether User Applicants or Data Subscribers Are Evading or Refusing Inspection Visits, and Rules Governing Emergency Response Measures

修正日期: 民國 91 年 07 月 05 日
主題分類: 資訊作業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申請使用者及資訊用戶規避或拒絕訪查之認定標準及緊急應變措施作業要點(民國 90 年 11 月 29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1 條
依據本公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三項、第
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申請使用者及資訊用戶不得規避或拒
絕訪查,為確定責任歸屬及本公司訪查人員之處理程序,特訂定本作業要
點。
第 2 條
本公司得於營業日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 ,派員訪查申
請使用者之總公司及機房使用本公司交易資訊有關之財務、業務及其帳簿
、憑證或訪查資訊用戶。但因訪查之需要,必要時得繼續延展至營業日外
之時間。
第 3 條
申請使用者及資訊用戶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即視為規避或拒絕檢查:
一  申請使用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收執本公司簽發之檢查函。
二  申請使用者總公司未配合本公司訪查人員要求提供使用本公司交易資
    訊有關之財務、業務及其帳簿、憑證之書面資料。
三  經聯絡申請使用者機房負責人,仍無法依訪查計畫進入機房。
四  申請使用者機房不願或未配合將異常連線中之數據機離線。
五  申請使用者機房對訪查發現之異常情事,拒絕或未依規定時限內提出
    證明文件或予以書面說明。
六  至資訊用戶處所訪查,而無人應門或已搬遷,申請使用者對其使用情
    形無法提出說明。
七  資訊用戶拒絕訪查,申請使用者未配合暫予離線之處置。
第 4 條
申請使用者有前條所訂情事之一者,經本公司複查、限期提出說明或提供
財務、業務相關帳冊、憑證資料,仍不予配合者,得依本公司交易資訊使
用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予以暫停使用全部交易資訊三至七個營業日之
處置。
第 5 條
資訊用戶有第三條規定所訂情事之一者,得依本公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
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通知申請使用者停止傳輸本公司交易資訊予該資
訊用戶。
第 6 條
本作業要點未盡事項,依有關法令及本公司「供給使用交易資訊契約」之
規定。
第 7 條
本作業要點報奉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