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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令規章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之境外基金機構資訊申報作業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Information Filing by Companies with TWSE Listed Securities and Offshore Fund Institutions with TWSE Listed Offshore Exchange-Traded Fund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15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01 日
1.一百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修正之第 3  條第 1  項第 33 款,自一百
  十三年二月十五日起實施。
2.一百十三年四月十五日修正第 3  條第 2  項第 32 款,自一百十三年
  五月一日實施。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管理 > 資訊公開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民國 88 年 12 月 13 日)
歷次修正日期:
1
  本作業辦法依有價證券上市契約第二條及受益憑證上市契約第二條規定訂
  之。
2
  凡上市公司以電子佈告欄資訊系統、股市觀測站資訊系統或網際網路資訊
  系統等方式向本公司申報資訊者,悉依本作業辦法辦理之。
3
股票上市公司應向本公司申報之定期公開資訊及其申報之時限,依左列各
款之規定:
一  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現金流量表:年度資料部分以每營業年度終了
    後四個月內為期限;半年度資料部分則以每營業半年度終了後二個月
    內為期限。
    第一季、第三季之資料以該季終了後一個月內為期限;航運業免輸入
    第一季、第三季之資料。
二  股東權益變動表:年度資料部分以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為期限
    ;半年度資料部分則以每營業半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為期限。
三  會計師查核或核閱報告、簽證會計師名稱:年度及半年度應輸入會計
    師查核報告及簽證會計師名稱,年度資料部分以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四
    個月內為期限;半年度資料部分則以每營業半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為
    期限;第一、三季應輸入會計師核閱報告及簽證會計師名稱並以該季
    終了後一個月內為期限。
四  營業額、背書保證及資金貸款餘額、各項產品業務營收統計表:每月
    十日前申報上月份資料,但航運業得延至月底前;金融業設有外國分
    行者,得延至每月十五日前,公司如有特殊情形者,得專案報主管機
    關核准延期。
五  背書保證限額及明細表、資金融通資料:年度資料部分以每營業年度
    終了後四個月內為期限;半年度資料部分則以每營業半年度終了後二
    個月內為期限;第一季、第三季之資料以該季終了後一個月內為期限
    。
六  凡有赴大陸地區投資之股票上市公司應申報大陸地區投資資訊:年度
    資料部分以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為期限;半年度資料部分則以
    每營業半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為期限;第一、三季之資料以該季終了
    後一個月內為期限。
七  凡有投資海外子公司之股票上市公司應申報海外子公司投資資訊:年
    度資料部分以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為期限;半年度資料部分則
    以每營業半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為期限。
八  財務比率重大變動說明、財務分析資料: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
    為期限。
九  凡有現金增資、發行公司債、海外存託憑證、海外公司債、海外股票
    計畫經申報生效或申請核准之股票上市公司應申報資金運用情形季報
    表:
 (一) 每季結束十日內輸入;
 (二) 因董事會決議有所變動者應於二日內輸入更動資料。
十  上市公司暨所屬企業集團之相關資料:公司應於每季財報函送截止期
    限前一個月申報。
十一  上市公司因應千禧年資訊危機之狀況及執行進度:每月結束五日內
      輸入。
十二  「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股
      權異動及設質:公司應於每月十五日前申報上月份股權異動資料。
      公司應於本款人員質權設定解質後五日內申報。
      股票上市公司應向本公司申報之不定期公開資訊及其申報之時限,
      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 本年度股利分派情形:經股東會確認後一日內。
   (二) 上市公司股本形成經過情形:變更實收資本額取得新公司執照後
        一日內輸入。
   (三) 發行公司債 (含轉換公司債) :應於主管機關許可後一日內將有
        關資料輸入。
   (四) 財務預測資訊:同主管機關函訂之「公開發行公司財務預測公開
        體系實施要點」應行公告申報之規定。
   (五) 符合「本公司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規範
        之重大訊息項目者應依上述程序規定時限輸入。
以受益憑證上市之證券投資信託公司應於每月十日前輸入持股明細表,初
次掛牌者應先行申報基本資料。
4
  凡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有關資訊,上市公司應以電子佈告欄
  連線方式向本公司申報。
  凡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十一款有關資訊,上市公司應以股市觀測
  站連線方式向本公司申報。
  凡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二款至第十五款及第二項有關資訊,上市公司應
  以網際網路連線方式向本公司申報。
  前三項資訊申報操作手冊由本公司另訂定之。
5
  有價證券上市公司申報之資訊經查有錯誤者,應於發現或接到本公司通知
  後,即時輸入正確資料予以更正。
  有價證券上市公司申報之資訊,由本公司相關資訊系統對外公布或提供主
  管機關查詢,如有虛偽不實者,均由該有價證券上市公司負責。
  股票初次上市公司首次應輸入資料如下:
  一  公司基本資料。
  二  本年度及前二年度有關本作業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
      二項第一款規定之資料。
  三  前二年度有關本作業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之資料。
  四  最近一季有關本作業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至第七款及第十款規定
      之資料。
  五  本年度有關本作業辦法第三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之資料。
6
  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違反本辦法者,本公司得課新台幣一萬元之違約金,並
  函知其應於文到後二營業日內補正,並副知主管機關;未按期限補正者,
  每逾一營業日課新台幣一萬元之違約金,至補正日為止;情節重大者,本
  公司得依營業細則第四十九條或第五十條規定處置。
  上市公司重大訊息輸入之違約處理,另依本公司「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
  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九條規定辦理。
7
  本系統以保留五年份資料為原則,但現金增資、發行公司債、海外存託憑
  證、海外公司債、海外股票計畫則以計畫完成後保留三年份資料。
8
  本辦法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