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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民國 92 年 08 月 07 日) |
歷次修正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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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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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業辦法依有價證券上市契約第二條及受益憑證上市契約第二條規定訂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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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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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及證券投資信託公司應向本公司申報之資訊,悉依本作業辦法辦
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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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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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上市公司應向本公司申報之定期公開資訊及其申報之時限,依下列各
款之規定:
一 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及財務報表附註揭露相關事項 (關
係人交易、資金貸與、背書保證及取得或處分不動產) :年度資料部
分以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為期限;半年度資料部分則以每營業
半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為期限;第一季、第三季之資料以該季終了後
一個月內為期限。
二 股東權益變動表:年度資料部分以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為期限
;半年度資料部分則以每營業半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為期限。
三 會計師查核或核閱報告、簽證會計師名稱:年度及半年度應輸入會計
師查核報告及簽證會計師名稱,年度資料部分以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四
個月內為期限;半年度資料部分則以每營業半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為
期限;第一、三季應輸入會計師核閱報告及簽證會計師名稱並以該季
終了後一個月內為期限。
四 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訊:每月十日前申報上月
份資料。
五 營業額、背書保證及資金貸款餘額、各項產品業務營收統計表:每月
十日前申報上月份資料。另上市公司應代其重要子公司申報上述資訊
,並一併揭露上市公司與重要子公司間互為銷售金額及比率。航運業
及金融業申報之營業收入金額部分如屬估計者,應加註營業收入採用
估計部分之比例及估計方法;營業收入實際結算結果如與公告數有差
異者,應於申報次月份營運情形時,併同申報前一月份實際數與原公
告數,其實際數與原公告數差異達百分之三以上時,應再申報差異原
因。
六 上市公司及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資訊:每月十五日前申報上月份資
料。
七 背書保證限額及明細表、資金融通資料:年度資料部分以每營業年度
終了後四個月內為期限;半年度資料部分則以每營業半年度終了後二
個月內為期限;第一季、第三季之資料以該季終了後一個月內為期限
。
八 凡有赴大陸地區投資之股票上市公司應申報大陸地區投資資訊:年度
資料部分以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為期限,已公開當年度財務預
測者,應於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申報上述未經會計師查核之資料,如
該未經會計師查核之資料與公告申報年度財務報告認列之投資損益金
額差異達百分之二十以上且金額達新台幣三千萬元及實收資本額之千
分之五時,另應申報差異金額及原因;半年度資料部分則以每營業半
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為期限;第一、三季之資料以該季終了後一個月
內為期限。
九 凡有投資海外子公司之股票上市公司應申報海外子公司投資資訊:年
度資料部分以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為期限,另已公開當年度財
務預測者,應於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申報上述未經會計師查核之資料
,如該未經會計師查核之資料與公告申報年度財務報告認列之投資損
益金額差異達百分之二十以上且金額達新台幣三千萬元及實收資本額
之千分之五時,另應申報差異金額及原因;半年度資料部分則以每營
業半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為期限;第一、三季之資料以該季終了後一
個月內為期限。
十 財務比率重大變動說明、財務分析資料: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
為期限。
十一 凡有辦理現金增資、發行國內公司債 (含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
司債) 或發行海外股票、存託憑證、公司債 (含轉換公司債、附認
股權公司債) 計畫經申報生效或申請核准之股票上市公司應申報資
金運用情形季報表: (一) 每季結束十日內輸入; (二) 因董事會
決議有所變動者應於二日內輸入更動資料。發行國內公司債 (含轉
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 及海外股票、存託憑證、公司債 (含
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 者,另應於每月結束後十日內申報
上月份之異動情形。
十二 上市公司暨所屬企業集團之相關資料:公司應於每季財報函送截止
期限前一個月申報;公司之關係企業有增減異動時,應於異動二日
內輸入異動資料。
十三 「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股份超過百分之十股東」股權異動及設
質:公司應於每月十五日前申報上月份股權異動資料。
公司應於本款人員質權設定及解質後五日內申報。
十四 上市公司關係企業營運概況及組織圖:應於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
內申報。
十五 上市公司關係企業合併資產負債表、關係企業合併損益表及會計師
複核報告書:應於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申報。
十六 上市公司最大可買回自己公司股數及金額彙總表:應於每季財報申
報截止後一日內輸入。
十七 凡有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之股票上市公司應申報 (一) 去年度已執
行及未執行員工認股權憑證資訊 (二) 去年度取得認股權憑證之經
理人及部門與分支機構主管姓名、取得認股權憑證及認購情形 (三
) 除第二項人員外,去年度取得之認股權憑證可認股數前十大且得
認購金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員工認股權人之姓名,彙總之該等
人員去年度取得認股權憑證得認購總數、累計得認購總數及已執行
認購總數:於每年度終了後十五日內申報; (四) 經理人及部門與
分支機構主管認購認股權之情形:每季結束十日內申報前季資訊。
十八 上市公司董事、監察人及持股百分之十以上大股東為法人者,其董
事、監察人及持股百分之十以上大股東之資訊:應於每年七月三十
一日前申報異動資訊。
股票上市公司應向本公司申報之不定期公開資訊及其申報之時限,依下列
各款之規定:
一 本年度股利分派情形:分別經董事會通過擬議及股東會確認後次一營
業日交易時間開始前輸入。
二 上市公司股本形成經過情形:辦理資本變更登記完成後一日內輸入。
三 上市公司普通股、特別股、附認股權特別股及債券換股權利證書股數
維護:本公司同意後一日內輸入。
四 財務預測資訊:同主管機關函訂之「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
處理準則」應行公告申報之規定。
五 符合「本公司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規範之重
大訊息項目者應依上述程序規定時限輸入。
六 僑外人投資持股情形統計表:初次上市或上市公司於增、減資除權時
輸入。
七 國內發行之公司債 (含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 、債券換股權
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海外發行之股票、存託憑證、公司債 (含轉
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 :應於主管機關許可後一日內輸入基本
資料,並於相關資料異動時即時更新。
八 股東常會日期之公告申報:應於停止股票過戶開始日期前至少十二個
營業日檢送該等資料向本公司申報,並於申報後二日內輸入。
九 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公告申報:應於停止股
東名簿記載變更日前至少十二個營業日檢送該等資料向本公司申報,
並於申報後二日內輸入。但有本公司營業細則第四十六條第一項但書
情事經函知原因者,得於股東會開會日至少四十日前就該等資料補行
函知本公司,並仍應於申報後二日內輸入。
十 上市公司股權分散表:於股東會或股東臨時會後二十日內輸入。
十一 依主管機關「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規定公告申報之
事項。
十二 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應於主管機關核准後一日內輸入基本資料;
發行後一日內輸入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總股數等資料,暨取得認股
權憑證之經理人及部門與分支機構主管姓名、取得認股權憑證等資
訊;認股權人認購後一日內輸入認購情形等明細資訊。
以封閉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以下簡稱封閉式基金) 之受益憑證上市之證
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向本公司申報之定期公開資訊及其申報之時限,依下列
各款之規定:
一 初次掛牌者應先行申報封閉式基金之基本資料。
二 封閉式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每營業日開盤前申報前一營業
日之資料。
三 封閉式基金投資產業類股比例:每週第一營業日開盤前申報前一週之
資料。
四 封閉式基金持股前五大個股名稱及合計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每
月十日前申報上月份資料。
五 封閉式基金投資個股內容及比例:每季第一個月十日前申報上一季資
料。
六 封閉式基金之年報: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申報。
以封閉式基金之受益憑證上市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向本公司申報之不定
期公開資訊及其申報之時限,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 召開受益人大會有關事項之公告申報:應於停止受益人名簿變更日前
至少十二個營業日檢送該等資料向本公司申報,並於申報後二日內輸
入。
二 受益人大會決議或其他相關事項之公告申報:應於事實發生後二日內
申報。
三 受益人名簿記載之停止變更期間或收益發放基準日之公告:應於停止
受益人名簿變更日或發放基準日起算,至少十二個營業日前檢送該等
資料向本公司申報,並於申報後二日內輸入。
四 符合本公司「對上市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證券投資信託公司重大訊息
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規範之重大訊息項目者:應於事實發生日或
傳播媒體報導日之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前申報。
以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以下簡稱指數股票型基金) 之受益憑證
上市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向本公司申報之定期公開資訊及其申報之時限
,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 初次掛牌者應先行申報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基本資料暨上市掛牌前一日
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受益權單位總數及基金淨資產價值:上
市掛牌前一日輸入。
二 指數股票型基金淨資產價值、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與前日已發行
單位差異數、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每營業日收盤後迄當日下午
八時前申報當日之資料。
三 指數股票型基金實物申購基數組合之一籃子股份內容,包括證券代碼
、證券名稱、股數、每實物申購基數估計現金差額:每營業日收盤後
迄當日下午八時前申報次一營業日之資料。
四 指數股票型基金每實物申購基數之受益權單位數、每實物申購基數約
當市值:每營業日收盤後迄當日下午八時前申報次一營業日之資料。
五 指數股票型基金投資產業類股比例:每週第一營業日開盤前申報前一
週之資料。
六 指數股票型基金持股前五大個股名稱及合計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
:每月十日前申報上月份資料。
七 指數股票型基金投資個股內容及比例:每季第一個月十日前申報上一
季資料。
八 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年報: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申報。
以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受益憑證上市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向本公司申報之
不定期公開資訊及其申報之時限,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 召開受益人大會有關事項之公告申報:應於停止受益人名簿變更日前
至少十二個營業日檢送該等資料向本公司申報,並於申報後二日內輸
入。
二 受益人大會決議或其他相關事項之公告申報:應於事實發生後二日內
申報。
三 受益人名簿記載之停止變更期間或收益發放基準日之公告:應於停止
受益人名簿變更日或發放基準日起算,至少十二個營業日前檢送該等
資料向本公司申報,並於申報後二日內輸入。
四 符合本公司「對上市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證券投資信託公司重大訊息
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規範之重大訊息項目者:應於事實發生日或
傳播媒體報導日之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前申報。
第一項所稱「重要子公司」係指上市公司所有符合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定義
之子公司於最近二年度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資料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
年度財務報告為依據) :
(一) 上市公司之營業收入來自單一子公司達百分之三十以上者。
(二) 上市公司之主要原料或主要商品,其數量或總進貨金額來自單一子
公司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三) 上市公司之總產值 (含自製、委外及外購等) 來自該單一子公司達
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四) 上市公司對該單一子公司之原始投資金額累計達上市公司實收資本
額百分之四十且三億元以上者。
(五) 上市公司對單一子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金額合計達淨值百分之
五十且三億元以上者。
(六) 單一子公司稅前損益占上市公司合併報表之稅前損益達百分之五十
且三億元以上者。
上市公司屬投資控股公司或金融控股公司者,應另代其被控股公司及子公
司申報本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十一款及第十三款等定期公開資訊。
上市公司屬母子公司關係之子公司者,應另代其未上市之母公司申報本條
第一項第五款、第十一款及第十三款等定期公開資訊;母公司屬外國公司
者,比照發行台灣存託憑證之外國公司暨存託銀行應行申報事項,由上市
公司代為申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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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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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符合第三條各項資訊,應以網際網路連線方式向本公司申報。
前項資訊申報操作手冊由本公司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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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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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價證券上市公司申報之資訊經查有錯誤者,依本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並應於接到本公司通知後,即時輸入正確資料予以更正。
有價證券上市公司申報之資訊,由本公司相關資料系統對外公布或提供主
管機關查詢,如有虛偽不實者,均由該有價證券上市公司負責。
股票初次上市公司首次應輸入資料如下:
一 公司基本資料。
二 本年度及前二年度有關本作業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
五款及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之資料。
三 前二年度有關本作業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之資料。
四 最近一個月有關本作業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資料。
五 最近一季有關本作業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九款及第十一款規
定之資料。
六 本年度有關本作業辦法第三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之資料。
七 最近一次有關本作業辦法第三條第二項第十款規定之資料。
八 有關本作業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八款規定之資料。
上市公司遇有前項第一款變動之情事者,應於兩日內在本公司指定之網際
網路資訊申報系統更新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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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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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違反本辦法或於申報期限截止後自行發現申報之資訊有
錯誤申請更正者,本公司得課新台幣一萬元之違約金,但其錯漏如係由主
管機關、本公司或投資人發現經查屬實者,處以伍萬元之違約金,並均函
知其應於文到後二營業日內補正或更正;未按期限補正者,每逾一營業日
課新台幣一萬元之違約金,至補正日為止;情節重大者,本公司得依營業
細則第四十九條或第五十條規定處置。
以封閉式基金或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受益憑證上市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違反
本辦法或於申報期限截止後自行發現申報之資訊有錯誤申請更正者,本公
司得課新台幣一萬元之違約金,但其錯漏如係由主管機關、本公司或投資
人發現經查屬實者,處以伍萬元之違約金,並均函知其應於文到後二營業
日內補正或更正;未按期限補正者,每逾一營業日課新台幣一萬元之違約
金,至補正日為止。
上市公司重大訊息輸入之違約處理,另依本公司「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
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九條規定辦理;以封閉式基金或指數股票型基金
之受益憑證上市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重大訊息輸入之違約處理,另依本公
司「對上市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證券投資信託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
處理程序」第七條規定辦理。
本公司應於每月十日以前,就上月份上市公司違反本作業辦法規定者,被
處以違約金之情形,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公告之,並副知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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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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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系統以保留五年份資料為原則,但現金增資、發行公司債、海外存託憑
證、海外公司債、海外股票計畫則以計畫完成後保留三年份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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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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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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