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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令規章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之境外基金機構資訊申報作業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Information Filing by Companies with TWSE Listed Securities and Offshore Fund Institutions with TWSE Listed Offshore Exchange-Traded Fund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15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01 日
1.一百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修正之第 3  條第 1  項第 33 款,自一百
  十三年二月十五日起實施。
2.一百十三年四月十五日修正第 3  條第 2  項第 32 款,自一百十三年
  五月一日實施。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管理 > 資訊公開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之境外基金機構資訊申報作業辦法(民國 100 年 12 月 09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1 條
本作業辦法依有價證券上市契約第二條、受益憑證上市契約第二條、境外
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契約第二條及與外國發行人簽訂之外國股票、臺灣存
託憑證上市契約第三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上市公司、證券投資信託公司、境外基金管理機構或其指定機構(以下簡
稱境外基金機構)所委任之總代理人應向本公司申報之資訊,悉依本作業
辦法辦理之;所稱上市公司係指本公司營業細則第四十三條規定之上市公
司。
第 3 條
股票上市公司應向本公司申報之定期公開資訊及其申報之時限,依下列各
款之規定:
一、個別及合併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股東權益變動表、會
    計師查核或核閱報告、簽證會計師名稱及財務報表附註揭露相關事項
    (關係人交易、資金貸與、背書保證及取得或處分資產等):年度資
    料部分以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為期限;半年度資料部分則以每
    營業半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為期限;第一季、第三季之資料以該季終
    了後一個月內為期限。但上開半年度、第一季及第三季合併財務報告
    如無法於半年營業年度終了後二個月或第一季、第三季終了一個月內
    公告申報者,至遲應於半年營業年度終了後七十五日內或第一季、第
    三季終了後四十五日內補行公告申報。凡在我國境外發行有價證券之
    上市公司應再同時申報英文版會計師查核或核閱報告及簽證會計師名
    稱(以護照登記之英文姓名為準)。
二、(本款刪除)。
三、(本款刪除)。
四、上市公司及其股票未於國內公開發行之子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
    訊:每月十日前申報上月份資料。
五、營業額、背書保證及資金貸款餘額、各項產品業務營收統計表:每月
    十日前申報上月份資料。另上市公司應代其重要子公司申報上述資訊
    ,並一併揭露上市公司與重要子公司間互為銷售金額及比率。航運業
    及金融業申報之營業收入金額部分如屬估計者,應加註營業收入採用
    估計部分之比例及估計方法;營業收入實際結算結果如與公告數有差
    異者,應於申報次月份營運情形時,併同申報前一月份實際數與原公
    告數,其實際數與原公告數差異達百分之三以上時,應再申報差異原
    因。凡有自願公告自結損益及合併營業收入資訊者,應至少持續公告
    至當年度結束止。自結損益公告內容應包含截至當月(季)之自結「
    營業利益」及「稅前損益」二科目,各季自結稅前損益累計金額與會
    計師查核(核閱)數差異達 10%  且金額逾 5  仟萬元者,應再申報
    差異原因。
六、財務資料及母/子公司交互資訊:每月十五日前申報上月份資料。
七、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明細表資料:每月十日前申報上月份資料。
八、凡有赴大陸地區投資之股票上市公司應申報大陸地區投資資訊:年度
    資料部分以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為期限,已公開當年度財務預
    測者,應於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申報上述未經會計師查核之資料,如
    該未經會計師查核之資料與公告申報年度財務報告認列之投資損益金
    額差異達百分之二十以上且金額達新台幣三千萬元及財務報告所列示
    股本之千分之五時,另應申報差異金額及原因;半年度資料部分則以
    每營業半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為期限;第一、三季之資料以該季終了
    後一個月內為期限。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台幣十元之外國發行人
    ,前開有關股本之千分之五之計算應以股東權益千分之二點五替代之
    。
九、凡有投資海外子公司之股票上市公司應申報海外子公司投資資訊:年
    度資料部分以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為期限,另已公開當年度財
    務預測者,應於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申報上述未經會計師查核之資料
    ,如該未經會計師查核之資料與公告申報年度財務報告認列之投資損
    益金額差異達百分之二十以上且金額達新台幣三千萬元及財務報告所
    列示股本之千分之五時,另應申報差異金額及原因;半年度資料部分
    則以每營業半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為期限;第一、三季之資料以該季
    終了後一個月內為期限。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台幣十元之外國發
    行人,前開有關股本之千分之五之計算應以股東權益千分之二點五替
    代之。
十、財務比率重大變動說明、財務分析資料: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
    為期限。
十一、凡有辦理現金增資、發行國內公司債(含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
      司債)或發行海外股票、存託憑證、公司債(含轉換公司債、附認
      股權公司債)計畫經申報生效之股票上市公司應申報資金運用情形
      季報表:(一)每季結束十日內輸入;(二)因董事會決議有所變
      動者應於二日內輸入更動資料。發行國內公司債(含轉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者,另應於每月結束後十日內申報上月份之異動
      情形;發行海外股票、存託憑證、公司債(含轉換公司債、附認股
      權公司債)者,除應於每月二十日前申報截至當月十五日止之異動
      情形外,另應於每月結束後五日內申報截至上月底止之異動情形。
      發行公司債者應申報財務資訊:(一)於公司債自發行日起至到期
      日間之存續期間,應於每季結束後十日內申報上一季自結數資料,
      另於申報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財務報告時應同時申報實際數資料;
      (二)於公司債到期日或債權人得要求贖回日前一年內之存續期間
      ,另應於每月十日內申報上月份自結數資料。
      發行公司債者應於距公司債到期日前或債權人得要求賣回日前六個
      月內之存續期間於每月十日內申報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一項
      第五款規定申報償還公司債款之籌集計劃及保管方式之支應償債款
      項來源及其具體說明。
十二、上市公司暨所屬企業集團之相關資料:公司應於每季財報函送截止
      期限前一個月申報;公司之關係企業有增減異動時,應於異動二日
      內輸入異動資料。 
十三、「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股份超過百分之十股東」(以下簡稱內
      部人)及其關係人新就(解)任、股權異動及設(解)質:(一)
      公司遇有本款人員新就(解)任時,應於事實發生後二日內申報新
      就(解)任資料;(二)公司應於每月十五日前申報上月份本款人
      員股權異動資料;(三)公司應於本款人員質權設定及解質後五日
      內申報設(解)質資料。
      本款所稱關係人,包括內部人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受內部人利用
      其名義持有股票者。
十四、上市公司關係企業營運概況及組織圖:應於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
      內申報。另於各季財務報表申報截止期限後五日內完成重大交易事
      項之申報。
十五、上市公司關係企業合併資產負債表、關係企業合併損益表及會計師
      複核報告書:應於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申報。
十六、上市公司最大可買回自己公司股數及金額彙總表:應於每季財報申
      報截止後一日內輸入。
十七、凡有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之股票上市公司應申報(一)去年度已執
      行及未執行員工認股權憑證資訊(二)去年度國內、外取得認股權
      憑證之經理人及部門與分支機構主管姓名、取得認股權憑證及認購
      情形(三)除第二項人員外,去年度國內、外取得認股權憑證可認
      股數前十大且得認購金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員工認股權人之姓
      名,彙總之該等人員去年度取得認股權憑證得認購總數、累計得認
      購總數及已執行認購總數:於每年度終了後十五日內申報;(四)
      國內、外經理人及部門與分支機構主管認購認股權之情形:每季結
      束十日內申報前季資訊。
十八、上市公司董事、監察人及持股百分之十以上大股東為法人者,其董
      事、監察人及持股百分之十以上大股東之資訊:應於每年七月三十
      一日前申報異動資訊。
十九、上市公司獨立董事之主要現職、主要經歷及其兼任其他公司董事、
      監察人之資訊暨全體董事、監察人出席董事會及進修情形:應於每
      月十五日前申報上月份之異動資訊。
二十、凡有於國內海外發行有價證券之股票上市公司應申報國內海外有價
      證券轉換申報書:應於每月五日前申報上月份資料。
二十一、經理人配發員工紅利情形:於每營業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申報最
        近年度配發情形。
二十二、上市公司前十大進銷貨客戶之資訊:年度資料部分以每營業年度
        終了後四個月內為期限;半年度資料部分則以每營業半年度終了
        後二個月內為期限;第一季、第三季之資料以該季終了後一個月
        內為期限。
二十三、上市公司產業分類基本資料:申報期限同前第二十二款。
二十四、辦理私募有價證券之資訊:董事會決議日起二日內,依證券交易
        法第四十三條之六第六項應公告申報之事項、私募實際定價日起
        二日內及私募股款或價款繳納完成日起十五日內應申報之資訊、
        每季結束後十日內申報私募有價證券資金運用情形季報表及應募
        人如為公司內部人,且於股款或價款繳納完成日前後三個月內有
        出售自己公司股票者,應於股款或價款繳納完成日起十五日內或
        事實發生日起二日內申報相關資訊。
二十五、董事及監察人酬金資訊:應於每年七月十日前申報最近年度支付
        董事、監察人之酬金資訊,前揭董事分派之員工紅利以擬議數申
        報者,應另於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十日內申報實際數。
二十六、上市公司為其董事及監察人投保責任險資訊:應於每營業年度終
        了後十五日內申報去年度投保情形。
二十七、上市公司與關係人間重要交易資訊:每月十五日前申報上市公司
        與關係人間取得或處分資產、進貨、銷貨、應收款項、應付款項
        等截至上月份之相關資訊,各季申報累計金額與會計師查核(核
        閱)數差異達 10%且金額逾 5  仟萬元者,應再申報差異原因。
二十八、第一上市公司之外國發行人於國內股票流通情形月報表暨外國發
        行人於國內債券流通情形月報表:應於每月十日前申報上月份資
        料。
二十九、年度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之資訊: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應於營業
        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申報。
三  十、其他經本公司公告或函知事項之資訊,依公告或函知期限內申報
        之。
股票上市公司應向本公司申報之不定期公開資訊及其申報之時限,依下列
各款之規定:
一、本年度股利分派情形:分別經董事會通過擬議及股東會確認後次一營
    業日交易時間開始前輸入。
二、上市公司股本形成經過情形:辦理資本變更登記完成後一日內輸入。
三、上市公司普通股、特別股、附認股權特別股及債券換股權利證書股數
    維護:本公司同意後一日內輸入。
四、財務預測資訊:同主管機關函訂之「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
    處理準則」應行公告申報之規定。
五、符合「本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
    規範之重大訊息項目者應依上述程序規定時限輸入。
六、僑外投資持股情形統計表:應於(一)增資配股(二)私募或公開發
    行海外存託憑證(含新股及老股)、海外可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有
    價證券或海外股票(三)減資(四)合併(五)公開收購(六)上市
    公司紅利配股、庫藏股轉讓或發認股權憑證予外籍員工(七)初次上
    市或轉換新設公司上市(八)召開股東常會時輸入,各項申報時限應
    依僑外投資持股情形申報作業之申報時限辦理。
七、國內發行之公司債(含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債券換股權
    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海外發行之股票、存託憑證、公司債(含轉
    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應於主管機關許可後一日內輸入現金
    增資及發行公司債申報作業之計劃基本資料,並於相關資料異動時即
    時更新。發行公司債者應於資金募集完成日後一營業日內申報依公司
    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所載償還公司債款之籌集計畫及
    保管方式。
八、召開股東會之公告申報:應於停止變更股東名簿記載日前至少十二個
    營業日輸入,但有本公司營業細則第四十六條第一項但書情事經公告
    敘明原因者,得於股東會開會日至少四十日前就其發放股息、紅利之
    金額或權利分配之內容補行公告。另會計年度採曆年制公司應於每年
    三月十五日前,非採曆年制公司應於每營業年度終了後七十五日內,
    先行申報當年度召開股東常會日期,申報後召開日期有異動者,應於
    股東常會公告申報前更改。
九、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公告申報:應於停止變
    更股東名簿記載日前至少十二個營業日輸入;屬現金增資者,應先於
    前揭時間輸入,並於除權交易日前五個營業日,補行輸入其認購金額
    。
十、上市公司股權分散表:於股東會或股東臨時會後二十日內輸入。
十一、公司依主管機關「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或依「本公
      司外國發行人買回上市有價證券辦法」規定公告申報之事項。如依
      「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第十條之一規定,
      或依「本公司外國發行人買回上市有價證券辦法」第十三條、第十
      四條規定,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者,另應於向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
      理帳簿劃撥過戶前一個營業日,輸入轉讓予員工基本資料,暨取得
      該股票之經理人與前十大員工姓名、認購股數等資料。
十二、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應於主管機關核准後一日內輸入基本資料;
      發行後一日內輸入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總股數等資料,暨國內、外
      取得認股權憑證之經理人及部門與分支機構主管姓名、取得認股權
      憑證等彙總資訊;國內、外認股權人認購後一日內輸入認購情形等
      彙總資訊。
十三、重要子公司異動說明表:應於實際異動後二日內輸入異動原因並於
      五日內檢送本表及其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公司申報。
十四、法人說明會之財務、業務資訊:上市公司於法人說明會辦理前之集
      中市場非交易時間內,得於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發
      布說明會之財務業務資訊,相關內容應同時輸入中英文資料,如會
      前未發布說明會之財務業務資訊者,至遲應於辦理後當日申報;屬
      多日多場次之法人說明會,其內容相同者,僅需申報首場次之資訊
      。上市公司法人說明會專案報經本公司同意於集中市場交易時間內
      為之者,其資訊揭露應依本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
      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三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十五、上市公司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財務會計主管之關係人相關資料
      :應於股東常會後二十日內輸入以及遇上開人員異動後二日內輸入
      。
十六、依主管機關「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
      法」所定應申報之電子檔案。
十七、(本款刪除)。
十八、依主管機關「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二十四條
      第三項、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應公告申報之事項:於董事會決議通
      過之日起二日內輸入。
十九、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取得或處分私募有價證券資訊:於事實發生之
      日起二日內輸入。
二十、依證券交易法規定設立功能性委員會之資訊:應於設置或廢止功能
      性委員會,成員委(選)任及異動後二日內輸入。
二十一、財務報告更正或補正:上市公司公告申報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
        財務報告,有應更正或補正之情事須公開讓投資人知悉,且未達
        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應重編財務報告者,應於事實發
        生日二日內輸入相關資訊。
二十二、依公司法第 192  條之 1  第 7  項及第 216  條之 1  規定提
        名董監事(含獨立董事)當選情形:應於選舉後二日內輸入。
二十三、股東依公司法第 172  條之 1  規定所提並經董事會列為股東會
        議案之提案內容: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輸入。
二十四、年報前十大股東相互間關係之資訊:應於股東常會開會前申報。
二十五、股東常會重要議案英文資訊: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完畢後二日內申
        報。
二十六、內部控制專案審查報告資訊:經主管機關命令或本公司要求委託
        會計師執行內部控制專案查核,於收到審查報告後二日內申報。
二十七、其他經本公司公告或函知事項之資訊,依公告或函知期限內申報
        之。
以封閉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簡稱封閉式基金)之受益憑證上市之證
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向本公司申報之定期公開資訊及其申報之時限,依下列
各款之規定:                                                    
一、初次掛牌者應先行申報封閉式基金之基本資料。
二、封閉式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每營業日開盤前申報前一營業
    日之資料。
三、封閉式基金投資產業類股比例:每週第一營業日開盤前申報前一週之
    資料。
四、封閉式基金持股前五大個股名稱及合計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每
    月十日前申報上月份資料。
五、封閉式基金投資個股內容及比例:每季第一個月十日前申報上一季資
    料。
六、封閉式基金之年報: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申報。
以封閉式基金之受益憑證上市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向本公司申報之不定
期公開資訊及其申報之時限,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召開受益人大會有關事項之公告申報:應於停止受益人名簿變更日前
    至少十二個營業日輸入。
二、受益人大會決議或其他相關事項之公告申報:應於事實發生後二日內
    申報。
三、受益人名簿記載之停止變更期間或收益發放基準日之公告:應於停止
    受益人名簿變更日或發放基準日起算,至少十二個營業日前輸入。
四、符合本公司「對上市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證券投資信託公司重大訊息
    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規範之重大訊息項目者:應於事實發生日或
    傳播媒體報導日之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前申報。
以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簡稱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受益憑證
上市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向本公司申報之定期公開資訊及其申報之時限
,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初次掛牌者應先行申報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基本資料暨上市掛牌前一日
    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受益權單位總數及基金淨資產價值:上
    市掛牌前一日輸入。
二、指數股票型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每營業日開盤前申報前一
    營業日之資料。
三、指數股票型基金每受益權單位盤中預估淨資產價值:取用即時市價依
    本公司基本市況報導網站更新頻率申報。但指數股票型基金持有外國
    有價證券者,於該外國有價證券上市地交易時間內取用即時市價依本
    公司基本市況報導網站更新頻率申報。
四、指數股票型基金投資產業類股比例:每週第一營業日開盤前申報前一
    週之資料。
五、指數股票型基金持股前五大個股名稱及合計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
    :每月十日前申報上月份資料。
六、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及其所追蹤之指數至上月
    為止之三個月、六個月、一年、年度至今及上市至今之累計漲跌幅度
    :每月十日前申報上開資料。
七、指數股票型基金投資個股內容及比例:每季第一個月十日前申報上一
    季資料。
八、以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所定之連結式指數股
    票型基金(以下簡稱連結式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之證券投資信託事
    業應向本公司申報之定期公開資訊及其申報之時限,依下列各目之規
    定,不適用前七款規定:
(一)初次掛牌者應先行申報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基本資料暨上市掛牌前一
      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受益權單位總數及基金淨資產價值
      :上市掛牌前一日輸入。
(二)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及漲跌幅度:每營業日開盤前申報前一營
      業日之資料。
(三)連結式指數股票型基金每受益權單位盤中預估淨資產價值:於所連
      結之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於註冊地或上市地交易時間內取用即時市
      價依本公司基本市況報導網站更新頻率申報。
(四)所連結之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及漲跌幅度:每
      營業日開盤前申報前一營業日之資料。
(五)所連結之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收盤價格及漲跌幅度:每營業日開
      盤前申報前一營業日之資料。
(六)所連結之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於其註冊地或上市地申報之投資產業
      類股比例:依該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申報之期限向本公司申報。
(七)所連結之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於其註冊地或上市地申報之持股個股
      名稱及合計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依該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申
      報之期限向本公司申報。
(八)連結式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投資組合內容及個別投資項目占基金淨資
      產價值之比例:
      1.每週第一營業日開盤前申報前一週資料。
      2.依第六目申報所連結之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投資產業類股比例
        時一併申報同期間之資料。
      3.依第七目申報所連結之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持股個股名稱及合
        計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時一併申報同期間之資料。
(九)連結式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至上月為止之三
      個月、六個月、一年、年度至今及上市至今之累計漲跌幅度:每月
      十日前。
(十)連結式指數股票型基金所追蹤之指數至上月為止之三個月、六個月
      、一年、年度至今及上市至今之累計漲跌幅度:每月十日前。
(十一) 連結式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年報: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申
         報。應併同檢附所連結之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年度財務報告
         重要內容中譯本。中譯本內容應至少包括會計師查核報告及財
         務報表。倘所連結之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依其註冊地或上市地
         規定公告基金年度財務報告之時點較我國所定會計年度終了後
         二個月為遲,致無法併同揭露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年度財務報
         告重要內容中譯本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除應於會計年度終了
         後二個月內依所定格式申報並公告基金之財務報告外,並應於
         境外基金年度財務報告公告後二日內,併同檢附所連結境外基
         金之年度財務報告重要內容中譯本,再次申報及公告基金年度
         財務報告。
上市公司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申報各項資訊時,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前開資訊申報期限,應以臺灣時間為準,且申報內容應以中文版本為
    主,惟亦可另加英文版本。第一上市公司得委託訴訟及非訟代理人辦
    理資訊申報。
二、第一上市公司得免適用第一項第五款每月申報上月份各項產品業務營
    收統計表資料以及第一項第二十四款所列事項。但依所屬國法令規定
    免申報或有其他合理原因並報經本公司同意者,得免適用第一項第五
    款每月申報上月份營業額。
三、第一上市公司於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報財報資訊時,僅適用有關申
    報合併財務報告之規定。
四、第一上市公司申報第一項第八款、第九款、第二十二款和第二十三款
    之半年度及第一、三季資料之申報期限得延長十五日。
第二上市公司應依下列各款規定,向本公司辦理定期公開資訊之申報:
一、年度、半年度合併財務報告及簡明資產負債表、簡明損益表:依外國
    發行人所屬國或上市地國法令規定同時辦理公告,但年度資料部分至
    遲不得晚於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另依外國發行人所屬國或上市
    地國法令規定編製第一季及第三季財務報告者,應同時辦理公告,外
    國發行人所屬國或上市地國法令未規範而自願公告第一季及第三季財
    務報告者,應揭露完整財務報告且於臺灣存託憑證上市期間持續辦理
    ,並應同時辦理公告。
二、外國發行公司之財務比率重大變動說明及財務分析資料:應於所屬國
    或上市地國年度財務報告公告同時輸入。
三、外國發行公司之法人董事、監察人及持股百分之十以上大股東資訊:
    應於股東常會或臨時會後一個月內輸入。但依所屬國或上市地國法令
    規定之公告申報期限較早者,應依其法令規定同時向本公司辦理公告
    申報。
四、外國發行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酬金資訊:應於所屬國或上市地國年報
    公告同時輸入。
五、臺灣存託憑證表彰之有價證券在外國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市場之收盤價
    格、交易數量及我國銀行間外匯交易市場前一營業日收盤匯率:應於
    該外國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市場收盤「當日」輸入。
六、臺灣存託憑證發行後之兌回單位數:應於每月十日前申報上月份資料
    。
七、凡有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臺灣存託憑證計畫經申報生效之外國發行
    公司應申報資金運用情形季報表並洽請原主辦承銷商就資金執行進度
    及未支用資金用途之合理性出具評估意見:(一)每季結束十日內輸
    入;(二)計畫變更時應於二日內輸入計畫變更內容。第二上市公司
    於國內發行公司債者,應於距公司債到期日前或債權人得要求賣回日
    前六個月內之存續期間,於每月十日內申報償還公司債款之籌集計劃
    及保管方法,暨支應償債款項來源及其具體說明。
八、臺灣存託憑證流通及兌回情形月報表:應於每月十日前申報上月份資
    料。
九、其他經本公司公告或函知事項之資訊,依公告或函之期限內申報之。
第二上市公司應依下列各款規定,向本公司辦理不定期公開資訊之申報:
一、本年度股利分派情形:分別經外國發行人董事會通過擬議及股東會確
    認後,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前輸入。
二、外國發行公司之股本形成經過情形:應於所屬國或上市地國辦理資本
    變更登記完成後一日內輸入。
三、外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之公告申報:依其所屬國或上市地國之
    法令規定同時辦理公告申報。
四、外國發行公司召開股東會(含受益人大會)之公告申報:應於停止變
    更股東名簿、臺灣存託憑證或債券持有人名冊記載日前至少十二個營
    業日輸入。臨時股東會之公告申報應於停止變更持有人名冊記載日前
    至少五個營業日輸入。但依所屬國或上市地國法令規定之公告申報期
    限較早者,應依其法令規定同時向本公司辦理公告申報。
五、外國發行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基準日之公告申報:應
    於停止變更股東名簿、臺灣存託憑證或債券持有人名冊記載日前至少
    十二個營業日輸入。但依所屬國或上市地國法令規定之公告申報期限
    較早者,應依其法令規定同時向本公司辦理公告申報。
六、外國發行公司股權或存託憑證分散表:應於股東常會或臨時會後二十
    日內輸入。但依所屬國或上市地國法令規定之公告申報期限較早者,
    應依其法令規定同時向本公司辦理公告申報。
七、外國發行公司之股東會年報及會議相關資料:依外國發行人所屬國或
    上市地國法令規定應公告及向其主管機關、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市場申
    報之期限同時辦理揭露。
八、僑外投資持股情形統計表:應於(一)增資配股(二)額度內再發行
    (三)減資(四)合併(五)公司紅利配股(六)初次上市(七)召
    開股東常會時輸入,各項申報時限應依僑外投資持股情形申報作業之
    申報時限辦理。
九、符合本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
    規範之重大訊息項目者:應依該處理程序所規定之期限內,將有關訊
    息之內容或說明輸入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
十、外國發行人買回臺灣存託憑證:應於決議買回、買回期間屆滿或執行
    完畢、買回臺灣存託憑證累積達已發行臺灣存託憑證總數百分之二或
    在外流通單位數不足一千二百萬單位時輸入。
十一、現金增資參與發行臺灣存託憑證計畫:應於主管機關許可後一日內
      輸入現金增資申報作業之計劃基本資料,並於相關資料異動時即時
      更新。
十二、法人說明會之財務、業務資訊:第二上市公司於法人說明會辦理前
      之集中市場非交易時間內,得於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
      統發布說明會之財務業務資訊,相關內容應同時輸入中英文資料,
      如會前未發布說明會之財務業務資訊者,至遲應於辦理後當日申報
      ;屬多日多場次之法人說明會,其內容相同者,僅需申報首場次之
      資訊。上市公司法人說明會專案報經本公司同意於集中市場交易時
      間內為之者,其資訊揭露應依本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
      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三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十三、其他經本公司公告或函知事項之資訊,依公告或函知期限內申報之
      。
外國發行人應依第七項及第八項規定,將前開各項資訊輸入本公司指定之
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申報內容得依所屬國或上市地國法令規定許可範
圍辦理,除前項第十二款應同時輸入中英文資料,其餘應以中文版本為主
,亦可另加英文版本,並得委託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代理人向本公司辦理
申報;前開中、英文資訊申報內容均不得有虛偽、隱匿或足致他人誤信之
情事。
以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受益憑證上市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向本公司申報之
不定期公開資訊及其申報之時限,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召開受益人大會有關事項之公告申報:應於停止受益人名簿或股東名
    簿變更日前至少十二個營業日輸入。
二、受益人大會決議或其他相關事項之公告申報:應於事實發生後二日內
    申報。
三、受益人名簿記載之停止變更期間或收益發放基準日之公告:應於停止
    受益人名簿變更日或發放基準日前至少十二個營業日輸入;或僅先於
    前揭時間輸入其年度收益發放作業期日,並應於除息交易日前至少二
    個營業日,就其年度收益分配金額補行輸入。
四、符合本公司「對上市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證券投資信託公司及上市境
    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境外基金機構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
    規範之重大訊息項目者:應於事實發生日或傳播媒體報導日之次一營
    業日交易時間開始前申報。
以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之境外基金機構之總代理人應向本公司申報之
定期暨不定期公開資訊及其申報之時限,準用第五項第一至七款及前項各
款之規定。其申報之時限應以中華民國時間為準,申報內容應為中文。但
準用第五項第三款有關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每單位盤中預估淨資產價值,
依其於註冊地或上市地之申報時限與內容,於註冊地或上市地交易時間內
在本公司基本市況報導網站申報之。
境外基金機構之總代理人有特殊事由,無法依前項規定時限辦理者,經本
公司同意後,得延長至本公司另定之期限申報之。
本處理程序所稱「重要子公司」及「子公司」,準用「對有價證券上市公
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之規定。
上市公司應代其重要子公司申報本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等定期公開資
訊。上市公司屬投資控股公司或金融控股公司者,應代符合「對有價證券
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 2-1  條標準之子公司申報
本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六款定期公開資訊。金融控股公司應依主管機關相
關規定,代子公司申報第十一款及十三款定期公開資訊。
上市公司屬母子公司關係之子公司者,應另代其未上市之母公司申報本條
第一項第五款、第十一款及第十三款等定期公開資訊;母公司屬外國公司
者,比照發行台灣存託憑證之外國公司暨存託銀行應行申報事項,由上市
公司代為申報之。
第 3-1 條
發行分離後認股權憑證之上市公司,應依下列規定期限將相關資訊輸入本
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
一、認股權憑證發行資料及其異動情形:發行資料應於開始上市買賣日前
  至少三個營業日建檔,其異動情形應於發行後每月十日前申報。
二、公司名稱變更:應於主管機關核准後三十日內申報。
三、分離後認股權憑證終止上市時:
(一)到期終止上市買賣:應於本公司公告分離後認股權憑證終止上市後
   至憑證到期前申報;
(二)已全數認購普通股時終止上市買賣:應於全數認購日後二個營業日
   內申報;
(三)流通在外餘額低於原發行總額之百分之十而向本公司申請終止上市
   :應於主管機關核准後二個營業日內申報。
四、分離後認股權憑證實際發生首次持有人申請認購普通股:應於受理持
  有人申請當日申報。
五、分離後認股權憑證認購情形:應於每月五日前申報上月份資料。
六、分離後認股權憑證停止認購期間:應於召開股東常會或臨時會之股票
  預定停止過戶日前十二個營業日申報;或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發放
  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或其他依法停止過戶
  日前二十個營業日申報。
七、認購價格調整事宜:應於上市公司決定調整或不調整價格後次一個營
  業日內申報。
八、與分離後認股權憑證持有人權利義務相關之資訊:除相關法令另有規
  定外,應於事實發生日後次一營業日申報。
第 4 條
凡符合第三條各項資訊,應以網際網路連線方式向本公司申報。
前項資訊申報操作手冊由本公司另訂之。
第 5 條
有價證券上市公司申報之資訊經查有錯誤者,依本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並應於接到本公司通知後,即時輸入正確資料予以更正。有價證券上市公
司申報之資訊,由本公司相關資料系統對外公布或提供主管機關查詢,如
有虛偽不實者,均由該有價證券上市公司負責。股票初次上市公司首次應
輸入資料如下:
一、上市公司及其重要子公司基本資料。
二  本年度及前二年度有關本作業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
    五款及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之資料。
三  前二年度有關本作業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之資料。
四  最近一個月有關本作業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資料。
五  最近一季有關本作業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九款及第十一款規
    定之資料。
六  本年度有關本作業辦法第三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之資料。
七  最近一次有關本作業辦法第三條第二項第十款規定之資料。
八  有關本作業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八款規定之資料。
九  有關本作業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九款規定之資料。
上市公司遇有前項第一款變動之情事者,應於兩日內在本公司指定之網際
網路資訊申報系統更新資料。
第 6 條
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違反本辦法或於申報期限截止後自行發現申報之資訊有
錯誤申請更正者,本公司得課新台幣一萬元之違約金,但其錯漏如係由主
管機關、本公司或投資人發現經查屬實者,得依個案處以新台幣參萬元之
違約金,但其於最近一年內累計課處次數達二次以上(含本次)、個案情
節出於故意或重大缺失、或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具重大影響者,本公司
得處以伍萬元至壹佰萬元之違約金。須補正或更正者,並函知上開公司於
文到後二營業日內辦理,如再未依限辦理者,每逾一營業日課新台幣一萬
元之違約金,至辦理日為止,並得經由本公司資訊傳輸系統揭示週知。
經本公司按日處以違約金,仍未依限辦理且個案情節重大者,本公司得依
營業細則第四十九條或第五十條規定,對其上市有價證券變更原有交易方
法或停止其買賣。
以封閉式基金或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上市之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境外基金機構之總代理人違反本辦法或於申報期限截
止後自行發現申報之資訊有錯誤申請更正者,本公司得處證券投資信託事
業或境外基金機構新台幣一萬元之違約金,但其錯漏如係由主管機關、本
公司或投資人發現經查屬實者,處以伍萬元之違約金,並均函知其應於文
到後二營業日內補正或更正;未按期限補正者,每逾一營業日處新台幣一
萬元之違約金,至補正日為止。
上市公司、第一上市及第二上市公司重大訊息輸入之違約處理,另依本公
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九條規定辦
理;以封閉式基金或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受益憑證上市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重大訊息輸入之違約處理,另依本公司「對上市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證券
投資信託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七條規定辦理。
上市公司、第一上市及第二上市公司違反本資訊申報作業辦法,被處以違
約金之情形,於公開資訊觀測站之「上市公司違反資訊申報、重大訊息及
記者會規定專區」揭示。
第 7 條
本系統以保留五年份資料為原則,但現金增資、發行公司債、海外存託憑
證、海外公司債、海外股票計畫則以計畫完成後保留三年份資料。
第 8 條
有價證券上市公司申報之資訊,本公司認為必要者,得於本公司指定之網
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設置專區公布相關財務彙整資訊,以提醒投資人注意
,所公布之財務資訊項目由本公司訂定之。
第 9 條
本辦法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