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令規章

名  稱:

受益憑證上市契約 

Listing Contract for Beneficial Certificates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8 月 08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上市契約

歷史名稱: 受益憑證上市契約(民國 83 年 05 月 24 日)
歷次修正日期:
1
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三十九
條規定,向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證券交易所) 為其奉
准募集證券信託基金發行之受益憑證申請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依同法第一
百四十一條之規定,按證券交易所受益憑證上市契約準則所定事項,經雙
方同意訂立契約,茲將雙方應行遵守之事項開列如左:
第一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本契約初次申請上市之受益憑證計有:
        ┌─────┬──┬────┬────┬────┬─┐
        │證券投資信│發行│發行單位│每單位金│發行總額│備│
        │託基金名稱│日期│數 (張) │額 (元) │ (元)   │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上市受益憑證嗣後如有增或內容變更,其經證券交易所同意後之
        受益憑證上市申請書或上市受益憑內容變更申請書所載之上市受
        益憑證增減或內容變更事項,作為本受益憑證上市契約之一部份
        。
第二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交易所應遵守有關法令及證券交易所章
        則暨公告事項之規定。
第三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本契約奉主管機關核准後,應依證券交易所
        訂定之「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買賣受益憑證辦法」所列
        受益憑證上市費標準,於初次上次時及以後每年一月份內,向證
        券交易所繳付受益憑證上市費。
第四條  本契約五份分別呈轉外,並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交易所各
        執乙份。
第五條  本契約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
┌───────────────┐
│本契約報奉                    │立約人: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                              │住址:
│    年    月    日 (  ) 台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財證 (一) 第      號函核准生效│法定代理人: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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