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憑證上市契約
Listing Contract for Beneficial Certificates
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三十九 條規定,向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證券交易所) 為其奉 准募集證券信託基金發行之受益憑證申請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依同法第一 百四十一條之規定,按證券交易所受益憑證上市契約準則所定事項,經雙 方同意訂立契約,茲將雙方應行遵守之事項開列如左: 第一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本契約初次申請上市之受益憑證計有: ┌─────┬──┬────┬────┬────┬─┐ │證券投資信│發行│發行單位│每單位金│發行總額│備│ │託基金名稱│日期│數 (張) │額 (元) │ (元) │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上市受益憑證嗣後如有增或內容變更,其經證券交易所同意後之 受益憑證上市申請書或上市受益憑內容變更申請書所載之上市受 益憑證增減或內容變更事項,作為本受益憑證上市契約之一部份 。 第二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交易所應遵守有關法令及證券交易所章 則暨公告事項之規定。 第三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本契約奉主管機關核准後,應依證券交易所 訂定之「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買賣受益憑證辦法」所列 受益憑證上市費標準,於初次上次時及以後每年一月份內,向證 券交易所繳付受益憑證上市費。 第四條 本契約五份分別呈轉外,並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交易所各 執乙份。 第五條 本契約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 ┌───────────────┐ │本契約報奉 │立約人: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 │住址: │ 年 月 日 ( ) 台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財證 (一) 第 號函核准生效│法定代理人: └───────────────┘地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