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令規章

名  稱:

受益憑證上市契約 

Listing Contract for Beneficial Certificates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8 月 08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上市契約

歷史名稱: 受益憑證上市契約(民國 93 年 08 月 03 日)
歷次修正日期:
1
受益憑證上市契約
            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依證券交易法
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向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證券交
易所) 為其奉准募集發行封閉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以下簡稱封閉式基金
) 或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以下簡稱指數股票型基金) 之受益憑
證申請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依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之規定,按證券交易所
受益憑證上市契約準則所定事項,經雙方同意訂立契約,茲將雙方應行遵
守之事項開列如下:
第一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本契約初次申請上市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
        益憑證如下:
        封閉式基金
        ┌────┬──┬────┬────┬────┬─┐    
        │封閉式基│發行│發行單位│每單位金│發行總) │備│    
        │金名稱  │日期│數 (張) │額 (元) │額 (元) │考│    
        ├────┼──┼────┼────┼────┼─┤    
        │        │    │        │        │        │  │    
        └────┴──┴────┴────┴────┴─┘    
        指數股票型基金
        ┌─────────┬───┬──────────┬─┐
        │指數股票型基金名稱│發行日│最低淨資產價值 (元) │備│
        │                  │期    │                    │考│
        ├─────────┼───┼──────────┼─┤
        │                  │      │                    │  │
        └─────────┴───┴──────────┴─┘
        前二項上市受益憑證嗣後如有增減或內容變更者,其經證券交易
        所同意後之受益憑證上市申請書或上市受益憑證內容變更申請書
        所載之上市受益憑證增減或內容變更事項,作為本受益憑證上市
        契約之一部份。
第二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交易所應遵守有關法令及證券交易所章
        則暨公告事項之規定。
第三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本契約奉主管機關核准後,應依證券交易所
        訂定之「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費費率表」
        所列受益憑證上市費標準,於初次上次時及以後每年一月份內,
        向證券交易所繳付受益憑證上市費。
第四條  本契約五份分別呈轉外,並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交易所各
        執乙份。
第五條  本契約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


┌───────────────┐
│本契約報奉                    │立約人: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    住      址:
│    年    月    日 (  ) 台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財證 (一) 第      號函核准生效│    法定代理人:
└───────────────┘    地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