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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令規章

名  稱:

受益憑證上市契約 

Listing Contract for Beneficial Certificates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8 月 08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上市契約

歷史名稱: 受益憑證上市契約(民國 101 年 05 月 15 日)
歷次修正日期:
1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證券交
易法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向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
券交易所)為其奉准募集發行封閉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簡稱封閉式
基金)或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簡稱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受
益憑證申請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依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之規定,按證券交
易所受益憑證上市契約準則所定事項,經雙方同意訂立契約,茲將雙方應
行遵守之事項開列如下:
第一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本契約初次申請上市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
        益憑證如下:
        封閉式基金
        ┌─────┬──┬────┬────┬────┬──┐
        │封閉式基金│發行│發行單位│每單位金│發行總額│備考│
        │名稱      │日期│數(張)│額    │(元)  │    │
        ├─────┼──┼────┼────┼────┼──┤  
        │          │    │        │        │        │    │
        └─────┴──┴────┴────┴────┴──┘
        指數股票型基金
        ┌─────┬────┬─────┬──────┬──┐
        │指數股票型│發行日期│最低淨資產│所連結之境外│備考│
        │基金名稱  │        │價值(元)│指數股票型基│    │
        │          │        │          │金名稱(符合│    │
        │          │        │          │證券投資信託│    │
        │          │        │          │基金管理辦法│    │
        │          │        │          │第三十七條第│    │
        │          │        │          │四項所定之連│    │
        │          │        │          │結式指數股票│    │
        │          │        │          │型基金適用)│    │
        ├─────┼────┼─────┼──────┼──┤
        │          │        │          │            │    │
        └─────┴────┴─────┴──────┴──┘
    前二項上市受益憑證嗣後如有增減或內容變更者,其經證券交易
    所同意後之受益憑證上市申請書或上市受益憑證內容變更申請書
    所載之上市受益憑證增減或內容變更事項,作為本受益憑證上市
    契約之一部份。
第二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交易所應遵守有關法令及證券交易所章
    則暨公告事項之規定。
第三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本契約生效後,應依證券交易所訂定之「臺
        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費費率表」所列受益憑
        證上市費標準,於初次上次時及以後每年一月份內,向證券交易
        所繳付受益憑證上市費。
第四條  本契約五份分別呈轉外,並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交易所各
    執乙份。

第五條  本契約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
│本契約報奉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__年__月__日(  )          │
│金管證__字第____號函核准生效│
└─────────────────┘
立約人:
______
法定代理人:  
住      址: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地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