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憑證上市契約
Listing Contract for Beneficial Certificates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三十九 條規定,向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券交易所)為其奉 准募集發行封閉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簡稱封閉式基金)或指數股票 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簡稱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受益憑證申請在證券 交易所上市,依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之規定,按證券交易所受益憑證上市 契約準則所定事項,經雙方同意訂立契約,茲將雙方應行遵守之事項開列 如下: 第一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本契約初次申請上市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 益憑證如下: 封閉式基金 ┌────┬───┬────┬────┬────┬──┐ │封閉式基│發行日│發行單位│每單位金│發行總額│備考│ │金名稱 │期 │數(張)│額(元)│(元) │ │ ├────┼───┼────┼────┼────┼──┤ └────┴───┴────┴────┴────┴──┘ 指數股票型基金 ┌──────┬────┬───────────┬──┐ │指數股票型基│發行日期│最低淨資產價值(元) │備考│ │金名稱 │ │ │ │ ├──────┼────┼───────────┼──┤ └──────┴────┴───────────┴──┘ 前二項上市受益憑證嗣後如有增減或內容變更者,其經證券交易 所同意後之受益憑證上市申請書或上市受益憑證內容變更申請書 所載之上市受益憑證增減或內容變更事項,作為本受益憑證上市 契約之一部份。 第二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交易所應遵守有關法令及證券交易所章 則暨公告事項之規定。 第三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本契約生效後,應依證券交易所訂定之「臺 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費費率表」所列受益憑 證上市費標準,於初次上市時及以後每年一月份內,向證券交易 所繳付受益憑證上市費。 第四條 本契約五份分別呈轉外,並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交易所各 執乙份。 第五條 本契約應經請主管機關備查。 立 約 人: 法定代理人: 地 址: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地 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