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憑證上市契約
Listing Contract for Beneficial Certificates
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期貨信託事業 )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向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證券交易所)為其奉准募集發行封閉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指數 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申請在證 券交易所上市,依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之規定,按證券交易所受益憑證上 市契約準則所定事項,經雙方同意訂立契約,茲將雙方應行遵守之事項開 列如下: 第一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期貨信託事業)依本契約初次申請上市證券 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如下: 封閉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封閉式證│發行日│發行單位│每單位金│發行總額│備考│ │券投資信│期 │數(張)│額(元)│(元) │ │ │託基金名│ │ │ │ │ │ │稱 │ │ │ │ │ │ ├────┼───┼────┼────┼────┼──┤ └────┴───┴────┴────┴────┴──┘ 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指數股票型證│發行日期│最低淨資產價值(元) │備考│ │券投資信託基│ │ │ │ │金名稱 │ │ │ │ ├──────┼────┼───────────┼──┤ └──────┴────┴───────────┴──┘ 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 ┌──────┬────┬───────────┬──┐ │指數股票型期│發行日期│最低淨資產價值(元) │備考│ │貨信託基金名│ │ │ │ │稱 │ │ │ │ ├──────┼────┼───────────┼──┤ └──────┴────┴───────────┴──┘ 前二項上市受益憑證嗣後如有增減或內容變更者,其經證券交易 所同意後之受益憑證上市申請書或上市受益憑證內容變更申請書 所載之上市受益憑證增減或內容變更事項,作為本受益憑證上市 契約之一部份。 第二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期貨信託事業)及證券交易所應遵守有關法 令及證券交易所章則暨公告事項之規定。 第三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期貨信託事業)於本契約生效後,應依證券 交易所訂定之「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費費 率表」所列受益憑證上市費標準,於初次上市時及以後每年一月 份內,向證券交易所繳付受益憑證上市費。 第四條 本契約五份分別呈轉外,並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期貨信託事業 )及證券交易所各執乙份。 第五條 本契約應經請主管機關備查。 立 約 人: 代 表 人: 地 址: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地 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