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整體經營風險預警作業辦法(民國 85 年 05 月 29 日) |
歷次修正日期: |
|
1
|
為先期發現證券商經營風險,及時提出警訊,俾加強檢查與輔導,以維護
證券交易市場之安全,特訂定本辦法。
|
2
|
本辦法之適用對象為開業滿三個月之證券商。
|
3
|
一、一般風險指標:就各證券商當期之經營資料,按下列指標加以評分。
(一) 每月評分指標:
1.負債占淨值比率:負債總額除以淨值。
2.流動比率:流動資產除以流動負債。
3.固定資產占總資產比率:固定資產總額除以資產總額。
4.錯帳發生率:當期錯帳筆數除以總委託筆數。
5.稅前純益率:當期稅前純益除以營業收入。
6.平均每日營業額占淨值比率:當期平均每日成交之受託買賣金額
除以淨值。
7.選案股票營業比率:當期達台灣證券交易所 (簡稱交易所) 「公
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第二、四、六條規定之
股票受託成交金額除以受託成交總金額。
8.營業分散比率:當期成交金額前五名股票之受託成交金額除以受
託成交總金額。
9.交易對象集中比率:當期前二十名客戶之受託成交金額除以受託
成交總金額。
(二) 每週評分之指標:
1.平均每日營業額占淨值比率:當期平均每日成交之受託買賣金額
除以淨值。
2.選案股票營業比率:當期達交易所「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
處置作業要點」第二、四、六條規定之股票受託成交金額除以受
託成交總金額。
3.營業分散比率:當期成交金額前五名股票之受託成交金額除以受
託成交總金額。
4.交易對象集中比率:當期前二十名客戶之受託成交金額除以受託
成交總金額。
5.延遲交割受處分金額:違反交易所營業細則第一0四條規定,經
依同細則第一三七條處理。
二、特殊風險指標:證券商有經營債券或承銷或自營業務者每月依下列指
標分別評分。
(一) 債券業務比率:
附買回交易餘額- (買賣斷交易餘額+附賣回交易餘額)
──────────────────────────
買賣斷交易餘額+附賣回交易餘額
(二) 備抵營業證券跌價損失 (含承銷、自營) 占淨值比率:備抵營業證
券跌價損失除以淨值。
(三) 庫存股票金額 (含承銷、自營) 占淨值比率:庫存股票金額除以淨
值。
(四) 未結案包銷總金額占淨值比率:未結案包銷總金額除以淨值。
|
4
|
指標評分評等方式如左:
一、本辦法之預警對象依其經營業務種類之不同分成五組:
(一) 同時經營證券經濟及其他證券業務之證券商。
(二) 僅經營證券經紀業務之證券商。
(三) 金融機構兼營證券經紀商。
(四) 經紀業務僅接受外國專業投資機構買賣有價證券之證券商。
(五) 專業證券自營商或承銷商。
二、各指標之評分係以各組預警對象為樣本,衡量各別證券商之各項指標
值與樣本平均數之差異,指標計分方式如左:
(一) 指標得分計算方式依本身特質分為下列二種:
1.指標數值愈大風險愈小者,依下列計算公式評定個別證券商指標
之得分。
指標數-平均數 100
───────── × ─── + 75
標準差 10
2.指標數值愈小風險愈小者,依下列計算公式個別評定個別證券商
指標之得分。
平均數-指標數 100
───────── × ─── + 75
標準差 10
3.最高得分定為一百分,最低得分定為零分。
(二) 指標得分之特別規定:
1.證券商之淨值小於實收資本額時,其負債占淨值比率指標得分為
零。
2.流動比率、負債占淨值比率及固定資產占總資產比率與財政部證
券管理委員會規定之標準不符時,各該指標得分均為零;符合規
定但得分低於六十分時,以六十分計算。
3.稅前純益率為正值但得分低於六十分時,以六十分計算之。
三、證券商評等標準及預警訊息如左:
(一) 一般風險指標:
1.每月評分指標之各項指標得分加權合計為其綜合得分,並分別依
其高低評列為下列四個等級:
(1) 甲等:九十分以上。
(2) 乙等:七十五至八十九分。
(3) 丙等:六十分至七十四分。
(4) 丁等:六十分 (不含) 以下。
2.每週評分指標其預警訊息如左:
(1) 營業分散比率達平均數加二個標準差以上,且第一、二、四項
指標中有任一指標達平均數加一個標準差以上者;或營業分散
比率達平均數加三個標準差以上者。
(2) 因延遲交割經交易所課以過怠金達六萬元以上者。
(二) 特殊風險指標其預警訊息如左:
1.債券業務比率:
(1) 警訊一:最近一期指標值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2) 警訊二:最近二期指標值均達百分之十以上者;或最近二期指
標值平均達百分之十以上,且最近一期之指標值較前期為高者
。
2.備抵營業證券跌價損失占淨值比率:指標值達百分之十二以上者
。
3.庫存股票金額占淨值比率:指標值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4.未結案包銷總金額占淨值比率:指標值達百分之三百以上者。
四、除外情形:
(一) 金融機構兼營證券經紀商不計算每月評分指標及綜合得分。
(二) 金融機構兼營證券經紀商、經紀業務僅接受外國專業投資機構買賣
有價證券之證券商及專業證券自營商或承銷商等組,僅將各項指標
值列表,單項指標值顯著異常為預警訊息,列為選案查核參考。
|
5
|
前條評分之資料來源為證券商定期申報之財務報表,及各相關單位之統計
資料。證券商如有停業、歇業或復業未滿一個月之情形,則不列入當期之
作業。
前條特殊風險指標出險預警訊息時,由交易所通知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證
券商業同業公會。
|
6
|
經依第四條及第五條作業對證券商評分後,相關權責單位即採取左列措施
,並將處理結果彙報交易所,俾供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參考:
一、交易所:
(一) 每週評分之指標出現預警訊息者,得於一週內查核。
(二) 每月評分列為丙等以下或備抵營業證券跌價損失占淨值比率出現預
警訊息者,得列為選案查核對象。
(三) 連續二個月每月評分列為丁等且無改善趨勢者,得於一個月內查核
。
(四) 得依營業細則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五項規定降低規定倍數。
二、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債券業務比率出現預警訊息者
(一) 證券商有警訊一者,應於一個月內查核;有警訊二者,得列為查核
對象。
(二) 經查核發現證券商有應行改善事項者,應限期請證券商說明,必要
時並得請其自行改善。
(三) 前款應行改善事項,該證券商未於限期內說明或改善者,得依證券
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七十九條規
定調降證券商債券買賣額度。
三、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庫存股票金額占淨值比率或未結案包銷總
金額占淨值比率出現預警訊息者。
(一) 證券商出現預警訊息者,應於限期內請證券商說明,必要時並得請
其自行改善。
(二) 連續二個月該二項指標均出現預警訊息者,應進行查核,必要時並
得依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相關規章酌予限制證券商得繼續包銷之額度
。
|
7
|
本辦法之風險之指標、權數、評分、評等方式及預警訊息評定,得視需要
修正調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