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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整體經營風險預警作業辦法(民國 103 年 08 月 15 日) |
歷次修正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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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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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先期發現證券商經營風險,及時提出警訊,俾加強檢查與輔導,以維護
證券交易市場之安全,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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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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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之適用對象為開業滿三個月之證券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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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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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風險指標:
就各證券商當期之經營資料,按下列指標加以評分。
(一)每月評分指標:
1.負債占淨值比率:
負債總額(不含代收承銷股款)除以淨值。
2.流動比率:
流動資產除以流動負債。
3.不動產及設備與非營業用不動產占總資產比率:
不動產及設備與非營業用不動產總額除以資產總額。
4.錯帳發生率:
當期錯帳筆數除以總委託筆數。
5.錯帳損失金額占成交金額比率:
當期錯帳損失金額除以總成交金額。
6.稅前純益率:
當期稅前純益除以營業收益。
7.平均每日營業額占淨值比率:
當期平均每日成交之受託買賣金額除以淨值。
8.選案股票營業比率:
當期達台灣證券交易所(簡稱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公
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第二、四條規定之股票
受託成交金額除以受託成交總金額。
9.營業分散比率:
當期成交金額前五名股票之受託成交金額除以受託成交總金額。
10.交易對象集中比率:當期前二十名客戶之受託成交金額除以受託
成交總金額。惟其成交金額排除國安基金、政府基金或國內一定
規模以上之壽險公司。
11.營業證券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損失(含承銷、自營)占淨
值比率:以下列金融資產評價調整合計數除以淨值,合計數為貸
方餘額(評價損失)者,本比率為負值;為借方餘額(評價利益
)者,本比率為正值:
(1)營業證券承銷評價調整。
(2)營業證券自營評價調整。
(3)屬營業證券自營、營業證券承銷之金融資產重分類至持有供交
易之金融資產評價調整-非流動。
12.庫存股票金額(含承銷、自營)占淨值比率:庫存股票金額(含
營業證券承銷、營業證券自營及屬該二科目重分類至持有供交易
之金融資產-非流動)除以淨值。
13.先賣後買當日沖銷致標議借及交割借券金額占該業務金額比率:
先賣後買當日沖銷致標議借及交割借券金額除以先賣後買當日沖
銷總金額。
(二)每週評分之指標:
1.平均每日營業額占淨值比率:
當期平均每日成交之受託買賣金額除以淨值。
2.選案股票營業比率:
當期達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
處置作業要點」第二、四、六條規定之股票受託成交金額除以受
託成交總金額。
3.營業分散比率:
當期成交金額前五名股票之受託成交金額除以受託成交總金額。
4.交易對象集中比率:
當期前二十名客戶之受託成交金額除以受託成交總金額。
5.延遲交割受處分金額:
違反交易所營業細則第一○四條規定,經依同細則第一三七條處
理,或違反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有價證券給付結算作業要點」第
六點規定,經依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
券業務規則」(以下簡稱「業務規則」)第九十四條之一處理。
二、特殊風險指標:
證券商有經營債券、承銷或自營業務者每月依下列指標分別評分。
(一)債券業務比率:
附買回交易餘額-(買賣斷交易餘額+附賣回交易餘額)
─────────────────────────
買賣斷交易餘額+附賣回交易餘額
(二)財富管理之金錢信託及有價證券信託風險約當金額占自有資本淨額
比率:財富管理之金錢信託及有價證券信託總金額乘以百分之十二
後,除以自有資本淨額。
(三)店頭衍生市場風險約當金額占自有資本淨額比率:店頭衍生市場風
險約當金額除以自有資本淨額。
(四)未結案包銷總金額占淨值比率:未結案包銷總金額除以淨值。
(五)證券商辦理款券借貸業務及信用交易餘額占淨值比率:合併計算每
月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有價證券借貸餘額加計融資融券餘額後,除
以證券商淨值。
(六)證券商辦理款券借貸業務及信用交易標的為小型股餘額占總餘額比
率:將每月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有價證券借貸餘額加計融資融券餘
額排除臺灣 50 指數成分股及中型 100 指數成分股後,除以總餘
額。
(七)證券商辦理款券借貸業務及信用交易標的為股價波動過度劇烈或成
交量過度異常股票餘額占總餘額比率:股價波動過度劇烈或成交量
過度異常股票係符合本公司「有價證券暫停與恢復融資融券交易暨
調整融資比率或融券保證金成數之具體認定標準及作業程序」第四
條第二項篩選標準標的之每月款券借貸業務及信用交易餘額,惟其
篩選期間調整為標的證券「連續三個營業日」或「最近十個營業日
中有四個營業日」有股價波動過度劇烈或成交量過度異常情事者。
(八)發行認購(售)權證每月評價損失金額占發行認購(售)權證月底
餘額比率:發行認購(售)權證每月評價損失金額除以發行認購(
售)權證月底在外流通餘額。其中,評價損失金額包含發行權證損
益、避險損益、交易稅及營業費用。
(九)證券商保管客戶款券風險約當金額占自有資本淨額比率: 證券商保
管客戶款券總金額乘以百分之十五後,除以自有資本淨額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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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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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辦法之預警對象依其經營業務種類之不同分成七組:
(一)同時經營經紀、承銷及自營業務之證券商。
(二)僅經營證券經紀業務之證券商。
(三)金融機構兼營證券經紀商。
(四)經紀業務主要為接受專業投資機構委託買賣有價證券之證券商。
(五)專業證券自營商或承銷商。
(六)僅兼營櫃檯買賣債券自營業務之金融機構。
(七)外國證券商在臺分公司。
二、一般風險各指標之評分係以各組預警對象為樣本,衡量各別證券商之
各項指標值與樣本平均數之差異,指標計分方式如下:
(一)指標得分計算方式依本身特質分為下列二種:
1.指標數值愈大風險愈小者,依下列計算公式評定個別證券商指標
之得分
指標值-平均數 250
───────×───+75
標 準 差 10
2.指標數值愈小風險愈小者,依下列計算公式評定個別證券商指標
之得分
平均數-指標值 250
───────×───+75
標 準 差 10
3.最高得分定為一百分,最低得分定為零分。
(二)指標得分之特別規定:
1.證券商之淨值低於實收資本額者,其負債占淨值比率指標得分依
下列方式計分:
(1)淨值占實收資本額比率低於百分之百但高於百分之九十者,其
負債占淨值比率指標得分為五十分。
(2)淨值占實收資本額比率低於百分之九十但高於百分之八十者,
其負債占淨值比率指標得分為四十分。
(3)淨值占實收資本額比率低於百分之八十但高於百分之七十者,
其負債占淨值比率指標得分為三十分。
(4)淨值占實收資本額比率低於百分之七十但高於百分之六十者,
其負債占淨值比率指標得分為二十分。
(5)淨值占實收資本額比率低於百分之六十但高於百分之五十者,
其負債占淨值比率指標得分為十分。
(6)淨值占實收資本額比率低於百分之五十者,其負債占淨值比率
指標得分為零。
2.流動比率、負債占淨值比率及不動產及設備與非營業用不動產占
總資產比率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之標準不符時,各該指標
得分均為零;符合規定但得分低於六十分,以六十分計算之。
3.稅前純益率為正值但得分低於六十分時,以六十分計算之。
4.營業證券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損失(含承銷、自營)占淨
值比率為正值,惟「庫存股票金額(含承銷、自營)占淨值比率
」低於六十分時,以六十分計算之。
三、證券商評等標準及預警訊息如下:
(一)一般風險指標:
1.每月評分指標之各項指標得分加權為其綜合得分;以該證券商前
12 個月綜合得分之標準差除以其平均分數計算其波動度,再同
時評估綜合得分高低與波動度大小分為四個等級,分級評等標準
參見附表。
2.每週評分指標其預警訊息如下:
(1)營業分散比率達平均數加二個標準差以上,且第一、二、四項
指標中有任一指標達平均數加一個標準差以上者,或營業分散
比率達平均數加三個標準差以上者。
(2)因延遲交割經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課以過怠金達六萬元
以上者。
(二)特殊風險指標其預警訊息如下:
1.債券業務比率:
(1)警訊一:最近一期指標值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2)警訊二:最近二期指標值均達百分之十以上者;或最近二期指
標值平均達百分之十以上,且最近一期之指標值較前期為高者
。
2.財富管理之金錢信託及有價證券信託風險約當金額占自有資本淨
額比率:指標值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3.店頭衍生市場風險約當金額占自有資本淨額比率:指標值達百分
之十以上者。
4.未結案包銷總金額占淨值比率:指標值達百分之三百以上者。
5.證券商辦理款券借貸業務及信用交易餘額占淨值比率:指標值達
百分之一百以上者。
6.證券商辦理款券借貸業務及信用交易標的為小型股餘額占總餘額
比率:指標值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7.證券商辦理款券借貸業務及信用交易標的為股價波動過度劇烈或
成交量過度異常股票餘額占總餘額比率:指標值達百分之二十以
上者。
8.發行認購(售)權證每月評價損失金額占發行認購(售)權證月
底餘額比率:指標值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9.證券商保管客戶款券風險約當金額占自有資本淨額比率: 指標值
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四、除外情形
(一)金融機構兼營證券經紀商不計算每月評分指標及綜合得分。
(二)金融機構兼營證券經紀商、經紀業務主要為接受專業投資機構委託
買賣有價證券之證券商、專業證券自營商或承銷商及外國證券商在
臺分公司等組,僅將各項指標值列表,單項指標值顯著異常為預警
訊息,列為選案查核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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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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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評分之資料來源為證券商定期申報之財務報表,及各相關單位之統計
資料。證券商如有停業、歇業、或復業未滿一個月之情形,則不列入當期
之作業。
前項特殊風險指標出現預警訊息時,由交易所通知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證
券商業同業公會。
櫃檯買賣債券自營商之債券業務資料,由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加以蒐集計算
後,由交易所彙陳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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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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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券交易所
(一)每週評分之指標出現預警訊息者,得於一週內查核。
(二)每月評分列為丙等以下,或下列指標出現預警訊息者,得列為選案
查核對象。
1.財富管理之金錢信託及有價證券信託風險約當金額占自有資本淨
額比率。
2.店頭衍生市場風險約當金額占自有資本淨額比率。
3.證券商辦理款券借貸業務及信用交易餘額占淨值比率且標的為小
型股餘額占總餘額比率同時出現預警訊息。
4.證券商辦理款券借貸業務及信用交易餘額占淨值比率且標的為股
價波動過度劇烈或成交量過度異常股票餘額占總餘額比率同時出
現預警訊息。
5.發行認購(售)權證每月評價損失金額占發行認購(售)權證月
底餘額比率。
6.證券商保管客戶款券風險約當金額占自有資本淨額比率。
(三)連續二個月每月評分列為丁等且無改善趨勢者,得於一個月內查核
。
(四)得依營業細則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五項規定降低規定倍數。
二、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一)每週評分之指標出現預警訊息者,每月評分列為丙等以下,或連續
兩個月每月評分列為丁等且無改善趨勢者,得依業務規則第三十五
條第九項規定降低規定倍數,並得列為查核對象。
(二)證券商債券業務比率或店頭衍生市場風險約當金額占自有資本淨額
比率出現警訊者,得列為查核對象,並得依業務規則第七十九條規
定調降證券商債券買賣額度。
三、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未結案包銷總金額占淨值比率出現預警訊
息者。
(一)證券商出現預警訊息者,應於限期內請證券商說明,必要時並得請
其自行改善。
(二)該項指標連續二個月出現預警訊息者,應進行查核,必要時並得依
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相關規章酌予限制證券商得繼續包銷之額度。
四、期交所:經對證券商兼營期貨業務評比出現預警訊息者:
(一)列為優先查核對象。
(二)進行書面審核或列為專案查核對象。
(三)採行其他必要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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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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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之風險指標、權數、評分、評等方式及預警訊息評定,得視需要修
正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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