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之買賣及履約遇天然災害侵襲、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或國定例假日時之處理作業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Directions for Handling the Trading and Exercise of Call (Put) Warrants During Natural Disasters, Election and Recall of Public Officials, or National Holidays
一 「認購 (售) 權證之買賣及履約遇天然災害侵襲、公職人員選舉罷免 或國定例假日時之處理作業」如下: (一) 天然災害侵襲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 ,而集中交易市場不休市時, 在地方政府停止上班地區,投資人履約申請及履約款券收付作業如 下: 1 在地方政府停止上班地區,決定暫停營業之證券商,其投資人當 日無法申請履約,俟該證券商恢復營業,始得行使權利。 2 按權證履約款券收付部分,非本公司保證交割範圍,且不適用現 行有關天然災害侵襲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 時,由本公司代墊交 割款項之規定。在地方政府停止上班地區之證券商 (含發行人委 任及持有人往來證券商) 與本公司應於天然災害侵襲 (公職人員 選舉罷免) 當日辦理之前二營業日申請履約應收付款券作業,順 延至恢復上班日,併同天然災害侵襲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 前一 營業日申請履約之應收付款券辦理。 3 在地方政府停止上班地區,決定照常營業之證券商,其投資人於 天然災害侵襲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 期間履約部分,於恢復上班 後次一營業日,與本公司辦理履約款券收付作業。 (二) 權證屆期日,遇天然災害侵襲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 ,而集中交易 市場不休市時,在地方政府停止上班地區之投資人,得於恢復上班 日,提出履約申請;至現金結算自動履約部分,天然災害侵襲 (公 職人員選舉罷免) 當日,本公司僅辦理地方政府正常上班地區投資 人之自動履約,停止上班地區投資人之自動履約,則延至恢復上班 日辦理,結算價格均以屆期日標的證券之收盤價為計算準據。 (三) 權證屆期日前一營業日,遇天然災害侵襲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 , 而集中交易市場不休市時,在地方政府停止上班地區之投資人,履 約申請之最後期限順延至恢復上班後次一營業日,其結算價格仍以 屆期日標的證券之收盤價為計算準據。 (四)依據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八條之四規定,認購 (售) 權證屆期日 前一營業日,本公司停止接受委託申報及買賣,故每一認購 (售) 權證最後交易日均為權證屆期日前二營業日。為確保權證持有人之 權益,不因集中交易市場休市而有所損害,凡認購 (售) 權證最後 交易日至屆期日間 (計三天) ,遇天然災害侵襲 (公職人員選舉罷 免) ,而集中交易市場全面休市時,則一律予以順延,現金結算自 動履約部分其結算價格,以恢復營業日標的證券之收盤價為計算準 據;至權證屆期日,如適逢國定例假日,覆約申請順延至次一營業 日辦理,現金結算自動履約部分其結算價格,以次一營業日標的證 券之收盤價為計算準據。
二 「履約給付方式為『現金結算』之認購 (售) 權證計算具履約價值之 基準暨其配合事項」如下: (一) 履約給付方式為現金結算之認購 (售) 權證計算具履約價值之基準 如下: 1 認購權證。 (結算價格–履約價格) ×標的證券數量–結算價格×標的證券 數量×千分之三→計算結果大於零者,即具履約價值。 2 認售權證。 (履約價格–結算價格) ×標的證券數量–履約價格×標的證券 數量×千分之三→計算結果大於零者,即具履約價值。 (二) 前開計算具履約價值之基準應配合事項如下: 1 計算具履約價值之基準不扣除證券商收取之履約手續費,故遇持 有人之所得履約應收款項扣減交易稅後之金額少於依本公司認購 (售) 權證買賣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所計算之履約手續費時,證券 商收取之履約手續費不得高於投資人所得履約應收款項。 2 集保公司於接受證券商申請「履約給付方式為『現金結算』之認 購 (售) 權證」之請求履約後,將依計算具履約價值之基準檢核 ,當證券商請求履約之認購 (售) 權證依前開公式計算不具履約 價值時,將予以沖正。
三 認購 (售) 權證委託書之填寫方式,與一般有價證券並無不同,請依 「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製作委託書買賣報告書及對帳單應行 記載事項準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