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之買賣及履約遇天然災害侵襲、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或國定例假日時之處理作業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Directions for Handling the Trading and Exercise of Call (Put) Warrants During Natural Disasters, Election and Recall of Public Officials, or National Holidays
一、「認購(售)權證之買賣及履約遇天然災害侵襲、公職人員選舉罷免 或國定例假日時之處理作業」如下: (一)天然災害侵襲(公職人員選舉罷免),而集中交易市場不休市時, 在地方政府停止上班地區,投資人履約申請及履約款券收付作業如 下: 1.在地方政府停止上班地區,決定暫停營業之證券商,其投資人當 日無法申請履約,俟該證券商恢復營業,始得行使權利。 2.按權證履約款券收付部分,非本公司保證交割範圍,且不適用現 行有關天然災害侵襲(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時,由本公司代墊交 割款項之規定。在地方政府停止上班地區之證券商(含發行人委 任及持有人往來證券商)與本公司應於天然災害侵襲(公職人員 選舉罷免)當日辦理之前二營業日申請履約應收付款券作業,順 延至恢復上班日,併同天然災害侵襲(公職人員選舉罷免)前一 營業日申請履約之應收付款券辦理。 3.在地方政府停止上班地區,決定照常營業之證券商,其投資人於 天然災害侵襲(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期間履約部分,於恢復上班 後次一營業日,與本公司辦理履約款券收付作業。 (二)權證屆期日,遇天然災害侵襲(公職人員選舉罷免),而集中交易 市場不休市時,在地方政府停止上班地區之投資人,得於恢復上班 日,提出履約申請;至現金結算自動履約部分,天然災害侵襲(公 職人員選舉罷免)當日,本公司僅辦理地方政府正常上班地區投資 人之自動履約,停止上班地區投資人之自動履約,則延至恢復上班 日辦理,結算價格均以屆期日標的證券收盤前六十分鐘內成交價格 之簡單算數平均價或收盤前三十分鐘內標的指數之簡單算數平均數 為計算準據,如無成交價格者則以最近一次成交價格計算。但以外 國證券或指數為標的者,依本公司「辦理認購(售)權證履約應注 意事項」規定辦理。 (三)權證屆期日前一營業日,遇天然災害侵襲(公職人員選舉罷免), 而集中交易市場不休市時,在地方政府停止上班地區之投資人,履 約申請之最後期限順延至恢復上班後次一營業日,其結算價格仍以 屆期日標的證券收盤前六十分鐘內成交價格之簡單算數平均價或收 盤前三十分鐘內標的指數之簡單算數平均數為計算準據,如無成交 價格者則以最近一次成交價格計算。但以外國證券或指數為標的者 ,依本公司「辦理認購(售)權證履約應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四)依據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八條之四規定,認購(售)權證屆期日 前一營業日,本公司停止接受委託申報及買賣,故每一認購(售) 權證最後交易日均為權證屆期日前二營業日。為確保權證持有人之 權益,不因集中交易市場休市而有所損害,凡認購(售)權證最後 交易日至屆期日間(計三天),遇天然災害侵襲(公職人員選舉罷 免),而集中交易市場全面休市時,則一律予以順延,現金結算自 動履約部分其結算價格,以恢復營業日標的證券收盤前六十分鐘內 成交價格之簡單算數平均價或收盤前三十分鐘內標的指數之簡單算 數平均數為計算準據,如無成交價格者則以最近一次成交價格計算 ;至權證屆期日,如適逢國定例假日,履約申請順延至次一營業日 辦理,現金結算自動履約部分其結算價格,以次一營業日標的證券 收盤前六十分鐘內成交價格之簡單算數平均價或收盤前三十分鐘內 標的指數之簡單算數平均數為計算準據,如無成交價格者則以最近 一次成交價格計算。但以外國證券或指數為標的者,依本公司「辦 理認購(售)權證履約應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二、「履約給付方式為『現金結算』之認購(售)權證計算具履約價值之 基準暨其配合事項」如下: (一)履約給付方式為現金結算之認購(售)權證計算具履約價值之基準 如下: 1.認購權證。 非指數型權證為(結算價格-履約價格)x標的證券數量-結算 價格x標的證券數量x證券交易稅率,如其計算結果大於零者, 即具履約價值。 指數型權證為(結算指數-履約指數)x每點對應金額x權證單 位數x行使比例-(結算指數-履約指數)x每點對應金額x權 證單位數x行使比例x證券交易稅率,如其計算結果大於零者, 即具履約價值。 2.認售權證。 非指數型權證為(履約價格-結算價格)x標的證券數量-履約 價格x標的證券數量x證券交易稅率,如其計算結果大於零者, 即具履約價值。 指數型權證為(履約指數-結算指數)x每點對應金額x權證單 位數x行使比例-(履約指數-結算指數)x每點對應金額x權 證單位數x行使比例x證券交易稅率,如其計算結果大於零者, 即具履約價值。 (二)前開計算具履約價值之基準應配合事項如下: 1.計算具履約價值之基準不扣除證券商收取之履約手續費,故遇持 有人之所得履約應收款項扣減交易稅後之金額少於依本公司認購 (售)權證買賣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所計算之履約手續費時,證券 商收取之履約手續費不得高於投資人所得履約應收款項。 2.集保公司於接受證券商申請「履約給付方式為『現金結算』之認 購(售)權證」之請求履約後,將依計算具履約價值之基準檢核 ,當證券商請求履約之認購(售)權證依前開公式計算不具履約 價值時,將予以沖正。
三、認購 (售) 權證委託書之填寫方式,與一般有價證券並無不同,請依 「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製作委託書買賣報告書及對帳單應行 記載事項準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