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申請股票終止上市處理程序(民國 63 年 02 月 27 日) |
歷次修正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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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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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依證券交易法第一四五條及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契約準則第十五條之規
定,上市公司提出終止其股票上市之申請上市之申請及本公司之處理,應
依本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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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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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投資人之權益,上市公司申請股票終止上市案,須經有代表已發行
股分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決議,並於召開上市股東會之通
知及公告列舉此項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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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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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議案應詳細說明終止上市前,曾經由公開市場購入股票之處理方法,
並由董事、監察人承諾按公告終止上市之日前一個月均價定期收購。其各
人收購比率應在承諾書內訂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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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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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申請終止其股票上市,應由法定代理人具名,並檢附前條股東會
之議事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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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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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對於股票終止上市之申請,應提經董事會核議,並將核議意見呈報
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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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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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主管機關核准終止上市之股票,由本公司通知其發行公司,並商定終止
上市日期,同時終止上市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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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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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公司應於股票終止上市之日三十天前登報公告,並將報紙檢送本公司
備查。本公司並即通知各證券商同時於市場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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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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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自其股票上市之日起非屆滿三年不得提出終止上市之申請。自終
止上市之日起非屆滿三年不得再為上市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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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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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理程序呈奉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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