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令規章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認購(售)權證發行人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Procedures for Verification and Disclosure of Material Information of Issuers of Call (Put) Warrants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7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管理 > 資訊公開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認購(售)權證發行人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民國 105 年 08 月 23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1 條
本處理程序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四十八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處理程序所稱重大訊息,係指下列事項:
一、有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二款所定情事者。
二、有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條及五十條之一規定關於其本身之情況者。
三、有主管機關「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第七條所訂各款
    情事者。
四、發行人章程變更或資本增減對股東權益有重大影響之虞者。
五、發行人主要營業項目變更者。
六、發行人因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之交易,依市值評定之損失對股東權益
    有重大影響者。
七、發行人遭受重大災害或勞資糾紛對其營運有重大影響者。
八、發行人有重要訴訟及稅務處分案件之進行及終結,暨依法進行公司重
    整或清算處理程序者。
九、發行人分支機構有本條第四至八款所訂情事,而對其營業有重大影響
    者。
十、發行人之發起人或董事之行為與公司負有連帶損害賠償之責任者。
十一、發行人股東會之決議為法院依法撤銷或宣告無效者。
十二、發行人因所屬國法令章程變更,致對股東權益或公司之營運有重大
      影響者。
十三、受託從事風險管理之機構有以上第二款至第十款之情事者,發行人
      應代為說明。
十四、外國發行人依所屬國法律規定應及時申報之重大訊息情事者。
十五、國內外大眾傳播媒體報導有足以影響該認購(售)權證行情者。
十六、(本款刪除)
第 3 條
發行人有前條所定各款情事之一,或發現大眾傳播媒體報導前條所定各款
情事,或報導與事實有所不符者,應於事實發生或傳播媒體報導之日起次
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前,將訊息之發生原因、來源、內容及對該項訊息
之說明輸入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如因故無法輸入者,應
主動填具「重大訊息公開說明表 (一) 」 (附表一) 或「重大訊息公開說
明表 (二) 」 (附表二) 以傳真方式送交本公司處理。
第 4 條
本公司發現或經投資人檢具佐證資料以傳真方式 (附表三) 向本公司查詢
發行人有第二條規定未發布之重大訊息,本公司認為有必要時得填具「上
市公司重大訊息公開說明表 (三) 」 (附表四) 載明訊息來源、內容,以
傳真及電話方式詢問該發行人之發言人或其代理發言人,發行人須就該項
查詢內容逐項予以說明,於本公司規定期限輸入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
訊申報系統。
前項投資人書面查詢資料,應填具真實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及聯
絡電話,本公司得以原件或其摘要於正常營業時間內向發行人查詢。
第 5 條
為爭取時效,發行人依第三條規定所填具之公開說明表,應先經由傳真機
設備予以傳送後,再將原本送達,若原本送達後經發現與原傳真本有差異
時,應由發行人負責並公告陳明。外國發行人應將訊息內容以英文並附中
文摘要或以中文據實填報。發行人之負責人或經理人並應加蓋印章,以示
負責。
第 6 條
發行人提出之重大訊息公開說明表,本公司得依規定公告,或經由本公司
資訊傳輸系統揭示週知,或依本公司實施股市監視制度辦法配合辦理,並
得以其影本轉送各證券經紀商於其營業處所公開張貼,及本公司投資人閱
覽室陳列,以提供投資大眾參考。
第 7 條
發行人未依本處理程序規定主動或於本公司所定期限內提出公開說明表或
輸入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者,本公司得變更其認購(售)
權證在集中交易市場交易方式或依有關規定暫停其買賣,並於一個月內報
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 8 條
本處理程序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