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令規章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風險預告書樣本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Sample Risk Disclosure Statement for Call (Put) Warrants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14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買賣 > 認購(售)權證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風險預告書樣本(民國 99 年 08 月 06 日)
歷次修正日期:
1
本風險預告書係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買賣辦
法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認購(售)權證之交易特性與股票不同,由於其具備高投資效益之財務槓
桿特性,雖有機會以有限成本獲致極大收益,也可能短期內即蒙受全額損
失,  台端於開戶前應審慎評估自身之財務能力與經濟狀況,是否適宜此
種高槓桿特性之交易。決定從事交易前,  台端尤應瞭解下列各項事宜:
一  認購(售)權證基於其商品之特性,係以對特定證券之買賣權利作為
    交易標的,故在權證之存續期間,其價格皆與其該特定證券之價格互
    動,  台端應留意該證券價格波動對其認購(售)權證之影響。
二  上市前之認購(售)權證,其發行價格、行使比率等發行條件係由發
    行人訂定,上市後在集中交易市場交易並自由轉讓時,其價格則由市
    場之供需機制決定。
三  台端於購買認購(售)權證前,應先行瞭解與發行人履約能力有關之
    財務、信用狀況,臺灣證券交易所不負責擔保發行人之履約責任。
四  認購(售)權證因發行人違反上市契約,或因標的證券下市等因素,
    而必須終止上市時,持有未到期之認購(售)權證者,應依原發行條
    件規定,由發行人按約定之價格收回,以了結發行人之契約責任。
五  一般情況下,認購(售)權證屆期且無履約價值,該權證即無任何價
    值;即另尚有履約價值,若  台端未於期限內提出申請,該權證亦如
    同毫無價值可言。
六  以國外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基金、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及外國證券或
    指數為標的之認購(售)權證,均採無升降幅度限制。買賣以外國證
    券或指數為標的之認購(售)權證,尚應考量匯率及其他風險。
本風險險預告書之預告事項僅為列舉性質,對所有認購(售)權證風險及
影響市場行情之因素尚無法一一詳述,  台端於交易前除須對本風險預告
書詳細研讀外,對其他可能影響之因素亦須有所預警,並確實作好財務規
劃與風險評估,以免因貿然從事此類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而遭受難以承受
之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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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委託人)承諾投資風險自行負責,已收到風險預告書,並經    證
券股份有限公司指派專人    解說,對上述認購(售)權證交易之風險業
已明瞭,特此聲明。

        此致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委託人(聲明人)簽名:______________日  期:
身分證字號          :______________電  話: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______________傳真機:
代表人              :__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風險預告書一式二份,一份由證券商留存備查,一份交由投資人存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