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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令規章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風險預告書樣本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Sample Risk Disclosure Statement for Call (Put) Warrants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14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買賣 > 認購(售)權證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風險預告書樣本(民國 103 年 07 月 15 日)
歷次修正日期:
1
本風險預告書係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買賣辦
法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認購(售)權證之交易特性與股票不同,由於其具備高投資效益之財務槓
桿特性,雖有機會以有限成本獲致極大收益,也可能短期內即蒙受全額損
失,  台端於開戶前應審慎評估自身之財務能力與經濟狀況,是否適宜此
種高槓桿特性之交易。決定從事交易前,台端尤應瞭解下列各項事宜:
一  認購(售)權證基於其商品之特性,係以對特定證券之買賣權利作為
    交易標的,故在權證之存續期間,其價格皆與其該特定證券之價格互
    動,  台端應留意該證券價格波動對其認購(售)權證之影響。
二  上市前之認購(售)權證,其發行價格、行使比率等發行條件係由發
    行人訂定,上市後在集中交易市場交易並自由轉讓時,其價格則由市
    場之供需機制決定。
三  台端於購買認購(售)權證前,應先行瞭解與發行人履約能力有關之
    財務、信用狀況,臺灣證券交易所不負責擔保發行人之履約責任。
四  認購(售)權證因發行人違反上市契約,或因標的證券下市等因素,
    而必須終止上市時,持有未到期之認購(售)權證者,應依原發行條
    件規定,由發行人按約定之價格收回,以了結發行人之契約責任。
五  以國外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追蹤國外商品期貨指
    數之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及外國證券或指
    數為標的之認購(售)權證,均採無升降幅度限制。買賣以外國證券
    或指數為標的之認購(售)權證,尚應考量匯率及其他風險。
六  下限型認購權證(牛證)及上限型認售權證(熊證)暨可展延存續期
    間者,於標的證券之收盤價格或標的指數之收盤指數達到下(上)限
    價格或指數時,當日視同該權證最後交易日,並於次二營業日到期,
    按該權證最後交易日之次一營業日標的證券成交價格之簡單算數平均
    價或標的結算指數採自動現金結算;如標的證券無成交價格,則按該
    權證到期日標的證券開盤競價基準計算;如該權證最後交易日之次一
    營業日及到期日標的證券暫停交易或停止買賣,則按該權證最後交易
    日標的證券之收盤價格計算。前揭標的結算指數,應依本公司認購
    (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第十條第六款之規定計算。
本風險險預告書之預告事項僅為列舉性質,對所有認購(售)權證風險及
影響市場行情之因素尚無法一一詳述,  台端於交易前除須對本風險預告
書詳細研讀外,對其他可能影響之因素亦須有所預警,並確實作好財務規
劃與風險評估,以免因貿然從事此類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而遭受難以承受
之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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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委託人)承諾投資風險自行負責,已收到風險預告書,並經    證
券股份有限公司指派專人    解說,對上述認購(售)權證交易之風險業
已明瞭,特此聲明。

        此致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委託人(聲明人)簽名:______________日  期:
身分證字號          :______________電  話: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______________傳真機:
代表人              :__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風險預告書一式二份,一份由證券商留存備查,一份交由投資人存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