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案審議委員會時間及議程安排原則」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Principles for Time and Agenda Arrangements for Meetings of the Review Committee Concerning Companies' Initial Stock Listing Applications
審議委員會舉行時間及各項議程安排方式如下列: 第一條 開會時間:當次審議委員會開會前五個營業日,以書面方式通知 審議委員。 第二條 列席人員:審議委員、申請公司、主辦證券承銷商、簽證會計師 、本公司相關審查人員。 第三條 議程內容及預計使用時間: ┌─┬───────────────────┬────┐ │項│ 議程內容 │預計使用│ │次│ │時 間│ ├─┼───────────────────┼────┤ │1 │申請公司簡報,主辦證券承銷商、簽證會計│三十分鐘│ │ │師評估、簽證意見說明。 │ │ ├─┼───────────────────┼────┤ │2 │申請公司、主辦證券承銷商及簽證會計師就│三十分鐘│ │ │審議委員書面詢問事項提出說明。 │ │ ├─┼───────────────────┼────┤ │3 │審議委員現場提問。 │四十分鐘│ │ │(結束後申請公司、主辦證券承銷商及簽證│ │ │ │會計師退席) │ │ ├─┼───────────────────┼────┤ │4 │本公司就本案為綜合報告。 │五分鐘 │ ├─┼───────────────────┼────┤ │5 │必要時請申請公司、證券承銷商及簽證會計│五分鐘 │ │ │師答詢。 │ │ ├─┼───────────────────┼────┤ │6 │記名表決並對表決結果作成同意或不同意上│十分鐘 │ │ │市之決議。 │ │ └─┴───────────────────┴────┘ 第四條 預定使用時間:一件上市案以一二○分鐘為原則。 第五條 上市審議委員會與會人員於審議會審議過程,不得錄音或錄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