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聯合徵信系統作業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the Operation of the Joint Credit Information System
一 本辦法依據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九條之三訂定之,為加強證券商徵信授 信品質,以維護交易市場之安全,證券商及本辦法所定機構使用本公 司證券商聯合徵信系統之資料作業時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二 為因應證券商徵信作業需要,本公司建置證券商聯合徵信系統提供證 券商查詢投資人資料,內容如左: (一) 個人基本資料:身分證字號 (或法人之統一編號) 、姓名。 (二) 個人負面資料:「持偽造、變造身分證或冒名開戶及被冒名開戶之 名單」、「交付偽造、變造上市 (上櫃) 證券之名單」、「為證券 商訴訟案件之被告,經判刑確定之名單」、「投資人違約 (含信用 違約) 及結案名單」。 (三) 個人授信資料:總授信額度、融資 (以融資金表示) 及融券 (以融 券擔保品價金表示) 餘額。 (四) 其他:「五日開戶達三戶以上名單」、「開戶達一定戶數以上名單 」。
三 提供及查詢個人資料之機構包括證券商、證券金融公司及主管機關指 定之機構。
四 提供及查詢個人資料之方式均透過電腦連線進行。
五 個人資料使用之限制: (一) 個人資料僅供前開機構辦理授信作業之參考,除法令規定者外,不 得作為授信准否之唯一依據。 (二) 查詢所得個人資料僅限內部參考,不得對外公開或移轉、借予他人 。
六 本辦法奉主管機關核准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同 意 書 本人同意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櫃檯買賣中心 及證券主管機關所指定之機構,得依法令規定蒐集、電腦處理或國際傳遞 及利用本人個人資料,並由 貴公司將本人個人資料傳送至台灣證券交易 所及櫃檯買賣中心。 此 致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立同意書人: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