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聯合徵信系統作業辦法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the Operation of the Joint Credit Information System
一 本辦法依據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九條之三訂定之,為加強證券商徵信授 信品質,以維護交易市場之安全,證券商及本辦法所定機構使用本公 司證券商聯合徵信系統之資料作業時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二、為因應證券商徵信作業需要,本公司建置證券商聯合徵信系統提供證 券商查詢,內容如下: (一)個人基本資料:身分證字號(或法人之統一編號)、姓名。 (二)個人負面資料:「持偽造、變造身分證或冒名開戶及被冒名開戶之 名單」、「交付偽造、變造上市(上櫃)證券之名單」、「為證券 商訴訟案件之被告,經判刑確定之名單」、「投資人違約之名單( 含集中交易市場、櫃檯買賣市場普通與信用違約及期貨交易市場違 約、法人違約戶之負責人姓名)」、「證券業務借貸款項違規之名 單」、「有價證券借貸違約之名單(含證券商、證金公司及借券中 心)」、「不限用途款項借貸違規之名單」、「主管機關依證交法 第五十六條解除職務人員之名單」。其中「投資人違約之名單」、 「證券業務借貸款項違規之名單」、「有價證券借貸違約之名單」 及「不限用途款項借貸違規之名單」,經證券商通報結案者,自註 記「已結案」日起,揭露三年。 (三)個人授信資料: 1.「信用交易」部分:總授信額度(含「融資(券)總授信額度( 級距)」、「融資融券餘額(金額揭露至萬元)」、「投資人單 日最高買賣額度係包含普通及信用交易之合計額度」)。 2.「證券業務借貸款項」部分:(1) 借貸契約數、(2) 核定之 融通額度(萬元)、(3) 實際使用額度(萬元)、(4) 屆期 未清償餘額(萬元)。 3.「有價證券借貸」部分:(1) 證券借貸戶數(含證券商及證金 公司)、(2) 可借券總額度(萬元)(含證券商及證金公司) 、(3) 借券餘額(仟元)(含證券商及證金公司)、(4) 借 券中心借券餘額(仟元)。 4.「不限用途款項借貸」部分:(1) 借貸契約數、(2) 核定之 授信額度(萬元)、(3) 實際使用額度(萬元)、(4) 屆期 未清償餘額(萬元)。 (四)個人於金融機構之負面信用資料:提供查詢之內容依「金融機構透 過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證券商透過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 限公司介接交換授信業務負面信用資料管理規範」之規定。證券商 查詢本項目,限為辦理融資融券業務、證券業務借貸款項、不限用 途款項借貸等授信業務,並應依該管理規範之規定辦理。 (五)其他:「五日開戶達三戶以上名單」、「全權委託戶開戶數」、「 全權委託委任投信投顧之家數」、「委託他人代理買賣之開戶數」 、「實際開戶數名單(含普通、信用及期貨戶)。
三、提供及查詢個人資料之機構包括證券商、證券金融公司、財團法人金 融聯合徵信中心及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
四 提供及查詢個人資料之方式均透過電腦連線進行。
五 個人資料使用之限制: (一) 個人資料僅供前開機構辦理授信作業之參考,除法令規定者外,不 得作為授信准否之唯一依據。 (二) 查詢所得個人資料僅限內部參考,不得對外公開或移轉、借予他人 。
六 本辦法奉主管機關核准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同 意 書 本人同意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櫃檯買賣中心 及證券主管機關所指定之機構,得依法令規定蒐集、電腦處理或國際傳遞 及利用本人個人資料,並由 貴公司將本人個人資料傳送至台灣證券交易 所及櫃檯買賣中心。 此 致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立同意書人: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