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令規章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附認股權有價證券風險預告書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isk Disclosure Statement for Securities with Warrants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12 月 25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買賣 > 其他有價證券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附認股權有價證券風險預告書(民國 90 年 11 月 09 日)
歷次修正日期:
1
本風險預告書係依據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附認股權有價證券買
賣辦法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從事附認股權有價證券前,  台端應充分了解下列事項:
一  附認股權有價證券係為證券加附認購股票之權利,基於附認股權之
    特性,係為對標的證券之買賣權利,其價值皆與其標的證券之價格
    互動,投資人應留意標的證券價格對附認股權有價證券之影響。
二  上市前附認股權有價證券之發行價格、行使附認股權之條件暨其相
    關事宜,係由發行人訂定,上市後在集中交易市場交易並自由轉讓
    時,其價格則由市場之供需機制決定。
三  投資人於購買附認股權有價證券前,應先行瞭解與發行人履約能力
    有關之財務、信用狀況,台灣證券交易所不負責擔保發行人之履約
    責任。
四  一般情況下,附認股權有價證券在可行使執行附認股權期間屆滿,
    而投資人未提出行使權利之要求,則視同放棄行使權利。
風險預告書之預告事項僅為列舉性質,對所有附認股權有價證券之風險
及影響市場行之因素無法一一詳述,投資人於交易前除需對本風險預告
書詳細研讀外,對其他可能影響之因素亦需有所預警,並確實作好財務
規劃與風險評估,以免因貿然從事交易需遭受難以承受之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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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 (委託人) 承諾投資風險自行負責,於買賣附認股權有價證券
前已詳讀本風險預告書,並經________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指派專人____
解說,對上述附認股權有價證券之風險業已明瞭,特此聲明。

  此致
________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證券商解說人員簽名:________________
委託人 (聲明人) 簽名: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
身分證字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__________________傳真機: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本風險預告書一式二份,一份由證券商留存備查,一份交由投資人存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