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令規章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債買賣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the Trading of Corporate Bonds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買賣 > 其他有價證券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債買賣辦法(民國 90 年 11 月 09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1 條
本辦法依據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公司債之買賣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或本
公司章則有關規定辦理。
第 3 條
本辦法之公司債於本公司市場買賣時,除另有規定外,應委託證券集中保
管事業辦理帳簿劃撥。
第 4 條
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公司債,應先查驗委託人集中保管帳戶中公司債之種
類及數量,合乎交割條件,始得憑其委託辦理賣出。
第 5 條
公司債申報買賣之數量,必須為一交易單位或其整倍數。
公司債以面額十萬元為一交易單位。
第 6 條
公司債申報買賣之價格,以面額百元為準,其升降單位一律為五分。
成交金額之計算應依下列公式為之:
成交金額=成交價格÷一○○×交易單位×成交數量
第 7 條
公司債價格以漲至或跌至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百分之五為限。
第 8 條
初次上市之公司債其升降幅度計算基準如下:
一  上市前之公開銷售價格。
二  如上市前未辦理公開銷售,則由發行人依發行前自訂之公式計算。
第 9 條
買賣申報依限價申報為之。
第 10 條
撮合成交時,買賣申報之優先順序依下列原則決定:
一  較高買進申報優先於較低買進申報,較低賣出申報優先於較高賣出申
    報。
二  同價位之申報,依輸入時序決定優先順序,但開市前輸入之同價位申
    報,依電腦隨機排列方式決定優先順序。
第 11 條
買賣申報之競價方式為集合競價,其價格依下列原則決定:
一  高於決定價格之買進申報與低於決定價格之賣出申報需全部滿足。
二  與決定價格相同之一方需全部滿足。
合乎上述原則之價位有二個以上時,則採接近當市最近一次成交價格者,
若無當市最近一次成交價格,則採接近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八條之一
所訂前一日收盤價格者。
第 12 條
買賣申報之揭示,以最優先之買賣價格及其數量為原則。
第 13 條
公司債買賣一律為除息交易。
利息之計算,應以本期起息之日算至交割日止,以計首不計尾方式按實際
天數計算。
第 14 條
公司債自終止上市日前二個營業日起,停止接受委託申報及買賣。
第 15 條
公司債之結算交割作業,準用本公司營業細則有關規定。
第 16 條
本辦法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