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債買賣辦法(民國 100 年 01 月 12 日) |
歷次修正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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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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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據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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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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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債之買賣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或本
公司章則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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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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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之公司債於本公司市場買賣時,除另有規定外,應委託證券集中保
管事業辦理帳簿劃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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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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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公司債,應先查驗委託人集中保管帳戶中公司債之種
類及數量,合乎交割條件,始得憑其委託辦理賣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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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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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債申報買賣之數量,必須為一交易單位或其整倍數。
公司債以面額十萬元為一交易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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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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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債申報買賣之價格,以面額百元為準,其升降單位一律為五分。
成交金額之計算應依下列公式為之:
成交金額=成交價格÷一○○×交易單位×成交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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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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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債價格以漲至或跌至當市開盤競價基準百分之五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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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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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上市之公司債其升降幅度計算基準如下:
一 上市前之公開銷售價格。
二 如上市前未辦理公開銷售,則由發行人依發行前自訂之公式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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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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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申報依限價申報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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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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撮合成交時,買賣申報之優先順序依下列原則決定:
一 較高買進申報優先於較低買進申報,較低賣出申報優先於較高賣出申
報。
二 同價位之申報,依輸入時序決定優先順序,但開市前輸入之同價位申
報,依電腦隨機排列方式決定優先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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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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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債買賣申報之競價方式,一律為集合競價,其成交價格之決定原則,
準用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八條之三第一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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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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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債買賣申報價格與數量之揭示,準用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八條第五
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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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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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債買賣一律為除息交易。
利息之計算,應以本期起息之日算至交割日止,以計首不計尾方式按實際
天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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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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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債自終止上市日前二個營業日起,停止接受委託申報及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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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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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債之結算交割作業,準用本公司營業細則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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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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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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