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票初次上市前業績發表會實施要點(民國 91 年 07 月 05 日) |
歷次修正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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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充分揭露初次申請股票上市公司 (以下簡稱申請公司) 之財務、業
務資訊,以為投資決策之參考,申請公司得於上市前辦理股票初次上
市前業績發表會 (以下簡稱上市業績發表會) 特訂定本要點。
申請公司依規定免辦理上市前公開銷售者,於本要點有關公開銷售之
規定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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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申請公司舉辦上市前業績發表會者,應於收到本公司上市同意函,並
將承銷契約副本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一個月內 (但依本要點第七點規
定辦理者除外) ,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舉辦場次:應於本公司所在地台北市舉辦一場,並得視銷售情況,
於台中市或高雄市增加舉辦。
(二) 場地選定:應選定至少可容納二百人以上聽眾之場地。
(三) 場地設施:應設置良好之擴音設備,並備置幻燈設備或圖表,俾供
輔助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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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申請公司應於上市前業績發表會開會三個營業日前,至少於三家日報
顯著部分刊登公告揭露下列事項,並檢附報紙函報本公司:
(一) 交易所同意上市之函件文號,及承銷契約主管機關准予備查函件文
號。
(二) 申請公司名稱及主要營業項目。
(三) 上市前業績發表會舉辦之時間、地點。
(四) 公開說明書陳列之地點暨相關資訊取得之方法。
(五)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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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申請公司應於上市前業績表會三個營業日前,檢附股票公開銷售價格
計算書、專家意見、上市前業績發表會用公開說明書 (含證券承銷商
評估報告) 暨申請公司與其他類似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度財務資料 (如
附表一) ,發函邀請下列單位及本公司指派代表出席,並應備置於會
場供與會人員取閱:
(一) 中華民國證券分析協會。
(二)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三) 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四) 各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五) 各證券投資顧問事業。
(六) 各證券自營商。
(七) 其他本公司認為必要之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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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上市前業績發表會中之報告或討論內容應以申請公司公開說明書刊載
之內容暨本公司要求於會中說明之事項為範圍,並由在上市前業績發
表會用之公開說明書上簽名者或其授權之人報告與說明,有關上市前
業績發表會之實施程序及報告項目,如附表二。
前項附表二之報告事項內容,申請公司不論有無舉辦上市前業績發表
會,均應於股票掛牌上市買賣日之前七個營業日以前,將其輸入本公
司股市觀測站資訊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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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上市業績發表會中與會人士對承銷價格計算所表示之意見及說明,應
詳實刊載於初次上市用公開說明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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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申請公司辦理股票上市前之公開銷售如以詢價圈購或競價拍賣方式辦
理,且其發行說明會係於收到本公司上市同意函後辦理者,得經本公
司同意,將上市前業績發表會併同發行說明會辦理,惟仍須符合本要
點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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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本要點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訂期公告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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