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令規章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費收費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the Collection of Securities Listing Application Review Fe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31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審查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費收費辦法(民國 83 年 01 月 22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1 條
臺灣證券交易所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有價證券上市審查費依本
辦法之規定收取之。

第 2 條
公開發行公司 (以下簡稱申請公司) 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時,應向本公司乙
次繳足股票上市審查費新台幣參拾萬元整、經決議退件之申請公司提出申
復時,則應再向本公司繳交申復審查費新台幣壹拾伍萬元整。但股票已上
市公司增資發行新股之上市或其他價證券之初次申請上市,得免繳審查費
。

第 3 條
申請公司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所繳交之股票上市審查費及申復審查費,經
本公司受理後,概不退還。

第 4 條
本辦法經本公司董事會通過,並報奉 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修正時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