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費收費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the Collection of Securities Listing Application Review Fees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有價證券上市審查費依 本辦法之規定收取之。
公開發行公司 (以下簡稱申請公司) 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於委託證券承銷 商向本公司申請上市時,應向本公司乙次繳足上市審查費新台幣伍拾萬元 整。 經決議退件之申請公司提出申復時,則應再向本公司繳交申復審查費新台 幣參拾萬元整。但股票已上市增資發行新股之上市或其他有價證券之初次 申請上市,得免繳審查費。 上櫃公司轉申請上市案件,於向本公司提出申請時,應向本公司繳交審查 費新台幣貳拾萬元整。
申請公司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所繳交之股票上市審查費及申復審查費,經 本公司受理後,概不退還。
本辦法經本公司董事會通過,並報奉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修正時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