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令規章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費收費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the Collection of Securities Listing Application Review Fe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31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審查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費收費辦法」(民國 93 年 09 月 14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1 條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有價證券上市審查費依
本辦法之規定收取之。
第 2 條
申請有價證券上市之公司,應依下列規定繳交審查費:
一、公開發行公司初次申請有價證券上市者,應向本公司乙次繳足上市審
    查費新台幣伍拾萬元整。
    經決議退件後提出申復者,應再向本公司繳交申復審查費新台幣參拾
    萬元整。但股票已上市增資發行新股之上市或其他有價證券之初次申
    請上市,得免繳審查費。
二、上櫃公司有價證券轉申請上市案,於向本公司提出申請時,應向本公
    司繳交上市審查費新台幣貳拾萬元整。
    經決議退件後提出申復者,應再向本公司繳交申復審查費新台幣壹拾
    萬元整。
三、上市公司分割後,其分割受讓公司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一條之二
    第五項規定申請上市者,應向本公司繳交上市審查費新台幣貳拾萬元
    整。
    經決議退件後提出申復者,應再向本公司繳交申復審查費新台幣壹拾
    萬元整。
四、上市公司分割後,其分割受讓公司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一條之二
    第六項規定申請上市者,應向本公司繳交上市審查費新台幣伍拾萬元
    整。
    經決議退件後提出申復者,應再向本公司繳交申復審查費新台幣參拾
    萬元整。
第 3 條
申請有價證券上市之公司依前條各款所繳交之有價證券上市審查費及申復
審查費,經本公司受理後,概不退還。
第 4 條
本辦法經本公司董事會通過,並報奉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修正時同。